
谓畏刑律而守法。《论语·里仁》:“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朱熹 集注:“怀刑,谓畏法。” 明 王錂 《寻亲记·枉招》:“难保 曾参 不杀6*人,早难道君子的会怀刑。”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霍女》:“ 黄 见艷丽忽投,惊惧不知所为。 黄 素怀刑,固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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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刑"是一个源自古代汉语的文言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因畏惧刑罚而自我约束言行,自觉遵守法度。该词承载着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理念,强调内在道德约束与外在法律规范的结合。以下从词典释义与思想内涵两方面详细阐释:
字义分解
合成词"怀刑"即"心中常存刑律",指因敬畏法律而主动约束行为。
权威词典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与《古代汉语词典》定义:
怀刑(huái xíng):
畏惧刑罚而自律,言行恪守礼法规范。
出处:《论语·里仁》:"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心系法度,小人惦记恩惠)
儒家伦理的实践体现
"怀刑"是儒家"克己复礼"思想的延伸。孔子提出"君子怀刑",主张统治者与士人应以法度自律,通过敬畏法律实现社会秩序(《论语集解》)。此概念区别于被动畏法,强调主动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自觉。
与"怀德"的互补关系
在儒家体系中,"怀刑"常与"怀德"(心怀仁德)并提:
二者共同构成"德主刑辅"的治理思想(《孟子·离娄上》)。
古代法制文化的反映
西周"明德慎罚"、汉代"春秋决狱"等制度,均体现了"怀刑"思想对立法实践的影响——法律不仅是惩戒工具,更是教化民众的途径(《中国法制史纲》)。
"怀刑"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仍有启示:
参考文献:
“怀刑”一词出自《论语·里仁》中的“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其含义需结合经典注释和权威解析综合理解:
基本释义
原指君子因敬畏法律而主动守法,强调对法度的内在认同。朱熹在《论语集注》中解释为“怀刑,谓畏法”,而清代学者进一步指出“怀”不仅是畏惧,更包含“心怀道德与法度”的主动态度。
词义演变与争议
与“小人怀惠”的对比
在《论语》语境中,“怀刑”与“怀惠”形成对比:君子注重法度约束,小人则追求私利恩惠,体现儒家对道德自律的推崇。
应用示例
如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霍女》中“黄素怀刑,固却之”,描述人物因敬畏法度而拒绝诱惑,凸显品性高洁。
“怀刑”不仅包含对法律的敬畏,更深层指向君子对道德准则的内在坚守,是儒家思想中“克己复礼”的体现。建议参考《论语》原文及朱熹集注以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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