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面所作的案語。 清 王鳴盛 《<尚書>後案序》:“予徧觀群書,搜羅 鄭 注,惜已殘闕,聊取 馬 、 王 傳疏益之,又作案以釋義; 馬 、 王 傳疏與 鄭 異者,條晰其非,折中於 鄭 氏。名曰‘後案’者,言最後所存之案也。” 郭沫若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後記:“有些地方我也加了一些後案,作為錯誤的修正或缺陷的補充。”
"後案"在漢語中屬于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後"與"案"的本義及組合後的語境來理解,主要包含以下核心釋義:
一、基礎釋義(時間/空間序列) 指發生在後面的事件、案件或後續提出的文件、議案。
此釋義是"後案"最常用和最基礎的含義。來源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二、法律領域特指(程式概念) 在法律語境下,尤其在涉及關聯案件時,"後案"特指:
基于相同事實、法律關系或當事人,在時間上較晚進入司法程式的案件。它常與"前案"對應,後案的審理可能受前案裁判結果的影響(如既判力)。
來源依據:《法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三、曆史/文書引申義(具象到抽象) 由古代文書擺放方式引申而來。古時處理公務,常将相關文書按順序疊放,後續添加或待辦的文書置于下方或後方,稱為"後案"。此意逐漸抽象化,泛指後續待決的事務或需要後來處理的問題。
來源依據:《漢語大詞典》(普及本),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總結核心含義:
"後案"的核心含義聚焦于時間或邏輯上的"後續性",指代:
其理解關鍵在于把握"後"所體現的次序關系以及"案"所指代的事件、文書或案件實體。
“後案”一詞的含義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需結合語境區分:
主流含義:指後面所作的案語(即注釋或評語)
該解釋源自學術著作中的補充性注解,常見于文獻研究領域。例如清代王鳴盛在《尚書後案序》中提到“名曰‘後案’者,言最後所存之案也”,指對前文内容的修正或補充。郭沫若也在著作後記中使用該詞,表示對書中内容的修訂說明。
其他解釋:作為成語的“後案”
部分資料(如)提到其含義為“事情已發生,後悔來不及”,但此用法未見于權威典籍或常用詞典,可能屬于現代網絡語境下的衍生義或誤傳,需謹慎使用。
建議參考權威來源:若涉及古籍研究,優先采用“案語”的解釋;若需确認成語用法,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等專業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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