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面所作的案语。 清 王鸣盛 《<尚书>后案序》:“予徧观群书,搜罗 郑 注,惜已残闕,聊取 马 、 王 传疏益之,又作案以释义; 马 、 王 传疏与 郑 异者,条晰其非,折中於 郑 氏。名曰‘后案’者,言最后所存之案也。”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后记:“有些地方我也加了一些后案,作为错误的修正或缺陷的补充。”
"后案"在汉语中属于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后"与"案"的本义及组合后的语境来理解,主要包含以下核心释义:
一、基础释义(时间/空间序列) 指发生在后面的事件、案件或后续提出的文件、议案。
此释义是"后案"最常用和最基础的含义。来源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
二、法律领域特指(程序概念) 在法律语境下,尤其在涉及关联案件时,"后案"特指:
基于相同事实、法律关系或当事人,在时间上较晚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它常与"前案"对应,后案的审理可能受前案裁判结果的影响(如既判力)。
来源依据:《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三、历史/文书引申义(具象到抽象) 由古代文书摆放方式引申而来。古时处理公务,常将相关文书按顺序叠放,后续添加或待办的文书置于下方或后方,称为"后案"。此意逐渐抽象化,泛指后续待决的事务或需要后来处理的问题。
来源依据:《汉语大词典》(普及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
总结核心含义:
"后案"的核心含义聚焦于时间或逻辑上的"后续性",指代:
其理解关键在于把握"后"所体现的次序关系以及"案"所指代的事件、文书或案件实体。
“后案”一词的含义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解释,需结合语境区分:
主流含义:指后面所作的案语(即注释或评语)
该解释源自学术著作中的补充性注解,常见于文献研究领域。例如清代王鸣盛在《尚书后案序》中提到“名曰‘后案’者,言最后所存之案也”,指对前文内容的修正或补充。郭沫若也在著作后记中使用该词,表示对书中内容的修订说明。
其他解释:作为成语的“后案”
部分资料(如)提到其含义为“事情已发生,后悔来不及”,但此用法未见于权威典籍或常用词典,可能属于现代网络语境下的衍生义或误传,需谨慎使用。
建议参考权威来源:若涉及古籍研究,优先采用“案语”的解释;若需确认成语用法,建议查阅《汉语大词典》等专业工具书。
爱翫匾打侧卓禀操不仅补益持赠创垂触瑟村莽戆代为说项大脑皮层道度电子显微镜底极丁胥鼎养繁荫分绝夫蓠勾消贯通诡森森寒碜荒失监董急传济繁急风骤雨禁闭玃如扣盘扪烛赖账狼筋楞手楞脚禄筭名族粘性偏材破心乾顾乔性青牙僧宝邵生盛从生憎石莲子姝好邃远亭臯痛诉头须未一幄席伍侯汙樽抔饮县鄙销霣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