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條約的意思、北京條約的詳細解釋
北京條約的解釋
英、法、俄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于結束第二次鴉片戰争的不平等條約。1860年10月在北京籤訂。主要内容為:增開天津為通商口岸;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給英、法兩國的賠款各增至八百萬兩。11月,沙俄也強迫清政府訂立《北京條約》。規定:開放喀什噶爾(今喀什市)為商埠;割取烏蘇裡江以東約40萬平方千米的中國領土。
詞語分解
- 北京的解釋 .指 建康 。即今 南京市 。 南朝 宋 都 建康 ,位在當時疆土之北,因謂之北京。《文選·謝瞻<王撫軍庾西陽集别時為豫章太守庾被徵還東>詩》:“祗召旋北京,守官反南服。” 李善 注:“言 庾 被召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籤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準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籤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專業解析
《北京條約》是第二次鴉片戰争後清政府與英國、法國、俄國于1860年10月籤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總稱。該條約在《天津條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列強在華特權,是近代中國主權喪失的重要标志。
從條約内容分析,其核心條款包含三方面:
- 領土割讓:清政府将九龍半島南部(今香港界限街以南)永久割讓給英國,并将烏蘇裡江以東約40萬平方公裡的領土劃歸俄國。
- 經濟特權:外國商船可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新增天津等11個通商口岸,并規定進口商品關稅值百抽五。
- 宗教滲透:允許外國傳教士在中國内地購置土地、興建教堂,相關條款成為後續教案頻發的法律依據。
該條約的籤訂标志着中國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據《中國近代史檔案彙編》記載,條約文本中首次出現"利益均沾"條款,使所有列強均可共享特權,形成國際共管中國的特殊局面。
(參考資料:中國國家圖書館《近代條約數據庫》、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近代史研究》、教育部統編教材《中國曆史》八年級上冊)
網絡擴展解釋
《北京條約》是第二次鴉片戰争後,清朝政府于1860年在北京分别與英國、法國、俄國籤訂的三項不平等條約的總稱,标志着中國半殖民地化程度的加深。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背景
《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英法聯軍攻占北京後,清政府被迫籤訂的條約。其背景為:
- 國際形勢:19世紀中葉,西方列強為擴大市場和資源,加緊對華侵略,第二次鴉片戰争(1856-1860年)成為直接導火索。
- 直接原因:英法聯軍攻陷北京,鹹豐帝逃往承德,恭親王奕䜣被迫代表清政府談判。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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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條款:
- 承認《天津條約》有效,賠款增至800萬兩白銀(英、法各800萬兩)。
- 增開天津、大連等為通商口岸,允許外國設立領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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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特殊條款:
- 英國:割讓九龍半島南部(今香港九龍)。
- 法國:歸還沒收的天主教財産,允許傳教士自由傳教。
- 俄國:割占烏蘇裡江以東約40萬平方公裡領土,并開放喀什、庫倫等地為商埠。
三、影響與曆史意義
- 領土主權喪失:中國總計喪失約60萬平方公裡領土(主要為俄國侵占),九龍半島被英國強占。
- 主權進一步破壞:允許外國招募華工、傳教士自由活動,司法和貿易主權受損。
- 半殖民地化加深:通商口岸深入内地,列強勢力滲透加劇,加速了清朝的衰落。
四、總結
《北京條約》是近代中國屈辱外交的縮影,反映了列強瓜分中國的野心和清政府的腐敗無能。其影響深遠,警示後人銘記曆史教訓,維護國家主權與尊嚴。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約文本或細節,可參考權威曆史檔案或相關百科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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