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bor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勞動教養
勞教分子
(1).古謂教育百姓重視農桑勞動。《管子·侈靡》:“民欲佚而教以勞,民欲生而教以死。勞教定而國富,死教定而威行。” 郭沫若 曰:“足食重耕就是‘勞教’,足兵重戰就是‘死教’。”見《奴隸制時代·<侈靡篇>的研究》。
(2).“勞動教養”的簡稱。
"勞教"是"勞動教養"的簡稱,指我國1957年至2013年間依法對違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通過勞動進行思想教育和改造的制度"(來源:《現代漢語詞典》)。該制度依據1957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設立,主要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有輕微犯罪行為"的人員(來源:國務院文件彙編)。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正式廢止了實施56年的勞教制度(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在存續期間,勞教制度通過半工半讀的特殊教育模式,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起到過曆史性作用,其發展曆程折射出我國法治建設的階段性特征(來源:中國法律年鑒)。
“勞教”是“勞動教養”的簡稱,是中國曾實行的一種行政處罰制度。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勞教是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未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員,采取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其法律依據為行政法規,而非《刑法》規定的刑罰,公安機關無需經法院審判即可決定執行。
執行内容
被勞教者需接受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和思想教育,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最長可達4年。
曆史沿革
與“勞改”的區别
勞改(勞動改造)是對法院判刑的罪犯執行的刑罰,而勞教針對的是未構成犯罪的人員,屬行政處罰。
補充說明
古代文獻中“勞教”有教育百姓重視農桑的含義(如《管子·侈靡》),但現代語境下主要指上述制度。
提示:勞教制度已廢止,相關内容為曆史性解釋。如需法律實務參考,建議通過權威渠道獲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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