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bor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劳动教养
劳教分子
(1).古谓教育百姓重视农桑劳动。《管子·侈靡》:“民欲佚而教以劳,民欲生而教以死。劳教定而国富,死教定而威行。” 郭沫若 曰:“足食重耕就是‘劳教’,足兵重战就是‘死教’。”见《奴隶制时代·<侈靡篇>的研究》。
(2).“劳动教养”的简称。
"劳教"是"劳动教养"的简称,指我国1957年至2013年间依法对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通过劳动进行思想教育和改造的制度"(来源:《现代汉语词典》)。该制度依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设立,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来源:国务院文件汇编)。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正式废止了实施56年的劳教制度(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在存续期间,劳教制度通过半工半读的特殊教育模式,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过历史性作用,其发展历程折射出我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征(来源:中国法律年鉴)。
“劳教”是“劳动教养”的简称,是中国曾实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劳教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采取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其法律依据为行政法规,而非《刑法》规定的刑罚,公安机关无需经法院审判即可决定执行。
执行内容
被劳教者需接受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可达4年。
历史沿革
与“劳改”的区别
劳改(劳动改造)是对法院判刑的罪犯执行的刑罚,而劳教针对的是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属行政处罚。
补充说明
古代文献中“劳教”有教育百姓重视农桑的含义(如《管子·侈靡》),但现代语境下主要指上述制度。
提示:劳教制度已废止,相关内容为历史性解释。如需法律实务参考,建议通过权威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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