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包攬代納賦稅。《元史·刑法志二》:“若倉官人吏等盜糶官糧,與攬納飛鈔同論。”《明律·戶律·攬納稅糧》:“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明史·邢宥傳》:“姦民攬納秋賦,置之法。”參見“ 攬戶 ”。
(2).收攬容納。 清 吳敏樹 《聽雨樓記》:“度地不廣大,而攬納宏遠者,惟高且顯者為然。”
攬納(lǎn nà)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性詞彙,主要指向包攬代繳賦稅的行為。以下是其詳細釋義及背景解析:
指個人或中介機構代為包辦、征收并繳納賦稅的行為。在古代社會,常見于民間代理人替納稅人向官府繳納稅糧或稅款,從中謀取利益。
核心特征:
起源:
始于唐宋時期,常見于稅糧征收。農戶為逃避繳稅繁瑣流程,委托“攬納人”代繳,後者借機加收手續費或克扣糧食。
例:宋代《文獻通考》載:“民戶避催科之擾,委攬納人代輸,多被侵欺。”
明清發展:
成為普遍現象,但被官府明令禁止。因攬納人常與官吏串通,導緻稅收流失、農民負擔加重。
例:明代《大明律》規定:“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錢財入官。”
攬納屬民間自發行為;包稅制(如清代“包糧制”)是官府授權商人承包稅收,屬合法制度。
古代攬納缺乏監管,易滋生腐敗;現代稅務代理受法律規範,服務透明。
多用于描述古代賦稅制度弊端,如《宋史·食貨志》:“州縣吏胥與攬納人勾結,病民最甚。”
經濟史、法制史領域常探讨其對古代財政與社會秩序的影響。
“攬納:包攬代納賦稅。”
分析攬納在宋明兩代的運作模式及社會危害。
詳述攬納與官民博弈關系(見第三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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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攬納”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及使用場景:
指代他人或機構包辦繳納賦稅的行為。曆史上多用于描述民間或官吏非法介入稅收的案例。例如:
指廣泛接納或吸收事物或人才,強調包容性。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文學出處,可參考《元史》《明律》等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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