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繩之以法;依法處理。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規箴》:“ 漢武帝 乳母嘗於外犯事,帝欲申憲。乳母求救 東方朔 。”
(2).申述法令。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書記》:“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
(3).猶呈報。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繳憑》:“理合具由申憲,轉繳施行。”
"申憲"是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兩個角度解析:
一、法律層面
指依據法律條文提出申訴或維護權益的行為,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例如《後漢書》記載的"申憲之辭",即指通過法定程式陳述冤情。該用法強調程式正當性,與《唐律疏議》中"申牒"制度存在關聯性,體現古代法律體系中的申訴機制。
二、制度層面
作動詞時表示對憲章制度的申報與實施。《周禮注疏》鄭玄注提及"憲即表懸之",引申為公示法令的過程。這種行政程式在《文獻通考》職官篇有具體記載,特指官員對規章制度的呈報備案流程。
現代漢語中,"申憲"作為專業術語主要保留在法制史研究領域。北京大學《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讀》課程将其列為重點概念,建議結合具體曆史語境理解其司法實踐意義。
“申憲”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種含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文獻出處,可參考《世說新語》《文心雕龍》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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