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稅的意思、礦稅的詳細解釋
礦稅的解釋
舊稱礦業稅。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兵部·南京貢船》:“十年前礦稅盛行,閹人流毒,輒於 寳坻縣 創為銀魚厰,與南對峙。” 清 薛福成 《籌洋刍議·礦政》:“自 明 之晚季,以礦稅為厚歛之端,宦豎四出,徵求無藝,有司因之苛派百姓,海内騷然。”
詞語分解
- 礦的解釋 礦 (礦) à 地層中的自然物質,開采出來有用:礦藏(俷 )。礦産。礦苗。礦泉。礦層。礦床。礦源。油礦。金礦。 開采礦物的場所:礦井。礦坑。下礦。 筆畫數:; 部首:石; 筆順編號:
- 稅的解釋 稅 ì 國家向企業或集體、個人征收的貨币或實物:稅收。稅額。稅款。稅率。稅法。稅制。稅務。 姓。 筆畫數:; 部首:禾;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礦稅(kuàng shuì)指政府對開采礦産資源的行為所征收的稅費。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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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義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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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政策内涵
在現代中國語境下,礦稅主要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及相關法規,對在我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産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收。其主要目的是:
- 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因資源禀賦、開采條件不同産生的收益差異。
- 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通過稅收杠杆引導合理開發和保護資源。
- 增加財政收入:為公共事業提供資金支持。征收通常根據礦産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并考慮不同礦種、地區、開采條件實行差别稅率或從價計征、從量計征方式[來源:中國政府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 資源稅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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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沿革
“礦稅”一詞在中國曆史上早有記載,尤其在明代中後期(如萬曆年間)曾特指由皇帝派遣宦官直接到地方征收的礦業稅費(即“礦監稅使”),因其征收過程常伴隨橫征暴斂、侵擾地方,成為當時重要的社會矛盾之一[來源:中國大百科全書數據庫 - 中國曆史·明代經濟]。
礦稅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開采特定自然資源(礦産品)的行為課征的一種稅收,兼具財政籌集、資源調節和環境保護的功能,其具體征收範圍、方式和标準由國家法律法規明确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礦稅是曆史上對礦業活動征收的稅種,其含義和背景在不同時期有所差異,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古代礦稅(以明代為例)
- 定義與背景
礦稅最初是明朝對有色金屬征收的特别稅,但萬曆年間演變為開礦與榷稅(專賣稅)的合稱。明神宗為增加宮廷收入,派遣宦官到各地強制開礦、征稅,範圍從直隸擴展至河南、山東等地。
- 社會影響
因征稅手段嚴苛,宦官濫用職權橫征暴斂,導緻民怨沸騰,甚至引發地方動蕩。例如,明末文人沈德符記載“礦稅盛行,閹人流毒”,反映了其負面影響。
二、近現代礦産資源稅
- 定義與演變
現代資源稅是國家對采礦權人征收的稅種,屬于資源有償開采制度的一部分。1914年北洋政府《礦業條例》規定按礦産市價10%-15%征稅,1930年國民政府進一步規範。
- 征收範圍與标準
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等7類資源,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内開采應稅礦産品的單位或個人,部分情況由收購方代扣稅款。
- 改革方向
早期采用從量定額計征,後逐步調整為從價計征,以更貼合市場變化。
三、古今差異
- 古代礦稅:側重皇室斂財,缺乏規範,易滋生腐敗;
- 現代資源稅:納入財政體系,強調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案例或現代稅率,可參考相關曆史文獻或稅務部門公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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