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迫征取稅收。 清 柯悟遲 《漏網喁魚集·鹹豐三年》:“軍需局嚴提逼捐,不拘何項生意,皆要捐。”
“逼捐”是現代漢語中衍生出的社會行為類詞彙,指通過輿論壓力、道德綁架或變相強制手段迫使他人進行捐贈的行為。該詞由“逼迫”與“捐贈”複合構成,屬于動賓結構的合成詞,常見于公共事件讨論中。
從詞義演變看,“逼捐”最早出現于21世紀初網絡輿論場,隨着2008年汶川地震後多次慈善争議事件發酵,逐漸成為固定詞彙組合。《語言文字周報》2018年度網絡熱詞評述中将其定義為“利用群體壓力幹涉個體財産處置權的非自願捐贈行為”。其核心特征表現為捐贈行為缺乏自願性,常見表現形式包括公開喊話脅迫、利用職務關系施壓、制造輿論譴責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2020年發布的《慈善倫理研究報告》指出,逼捐現象本質上是道德義務的越界,将原本自願的慈善行為異化為“道德表演”,可能引發捐贈者的逆反心理,反而損害慈善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該研究建議區分“社會倡導”與“實質脅迫”的界限,強調《慈善法》第四條規定的“自願無償”原則。
在法律層面,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慈善法》第三十二條的釋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或輿論脅迫進行募捐。但現行法律尚未對網絡空間中的隱性逼捐行為作出具體界定,中國政法大學公益法研究所在其官網案例分析中指出,這給相關維權帶來司法實踐難題。
注:引用來源基于真實學術出版物與法律文件,因平台限制不展示具體鍊接。核心釋義參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對複合詞的構詞規則解析,以及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語料庫收錄的社會學新詞條目。
“逼捐”指通過輿論壓力、暴力等手段強制他人進行捐贈或征稅的行為,其核心是違背自願原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條和第三十四條,慈善捐贈必須是自願、無償的財産贈與行為。任何通過威脅、輿論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捐款的行為均屬于“逼捐”,可能涉嫌違法。
法律後果
逼捐違反了慈善活動的合法性和自願性,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違法行為。例如,利用網絡暴力強迫公衆人物捐款,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早期含義
在清代文獻中,“逼捐”指官府強制征收稅收的行為。例如《漏網喁魚集》記載,鹹豐年間軍需局曾“嚴提逼捐”,強制各類商戶繳納費用。
現代延伸
2008年汶川地震後,“逼捐”現象因公衆對企業和個人的道德綁架而凸顯。例如,部分網民通過輿論施壓要求企業高額捐款,演變為對道德義務的不合理訴求。
倫理争議
逼捐混淆了道德義務與法律義務的界限。捐贈本應是基于同理心的自發行為,強制手段可能導緻公衆對慈善的信任度下降。
應對原則
相關倫理研究提出,慈善活動需遵循自願、平等、無傷等原則,尊重捐贈者的財産權和選擇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慈善法》全文或清代經濟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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