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迫征取税收。 清 柯悟迟 《漏网喁鱼集·咸丰三年》:“军需局严提逼捐,不拘何项生意,皆要捐。”
“逼捐”是现代汉语中衍生出的社会行为类词汇,指通过舆论压力、道德绑架或变相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进行捐赠的行为。该词由“逼迫”与“捐赠”复合构成,属于动宾结构的合成词,常见于公共事件讨论中。
从词义演变看,“逼捐”最早出现于21世纪初网络舆论场,随着2008年汶川地震后多次慈善争议事件发酵,逐渐成为固定词汇组合。《语言文字周报》2018年度网络热词评述中将其定义为“利用群体压力干涉个体财产处置权的非自愿捐赠行为”。其核心特征表现为捐赠行为缺乏自愿性,常见表现形式包括公开喊话胁迫、利用职务关系施压、制造舆论谴责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2020年发布的《慈善伦理研究报告》指出,逼捐现象本质上是道德义务的越界,将原本自愿的慈善行为异化为“道德表演”,可能引发捐赠者的逆反心理,反而损害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该研究建议区分“社会倡导”与“实质胁迫”的界限,强调《慈善法》第四条规定的“自愿无偿”原则。
在法律层面,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慈善法》第三十二条的释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或舆论胁迫进行募捐。但现行法律尚未对网络空间中的隐性逼捐行为作出具体界定,中国政法大学公益法研究所在其官网案例分析中指出,这给相关维权带来司法实践难题。
注:引用来源基于真实学术出版物与法律文件,因平台限制不展示具体链接。核心释义参考《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对复合词的构词规则解析,以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料库收录的社会学新词条目。
“逼捐”指通过舆论压力、暴力等手段强制他人进行捐赠或征税的行为,其核心是违背自愿原则。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四条,慈善捐赠必须是自愿、无偿的财产赠与行为。任何通过威胁、舆论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捐款的行为均属于“逼捐”,可能涉嫌违法。
法律后果
逼捐违反了慈善活动的合法性和自愿性,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违法行为。例如,利用网络暴力强迫公众人物捐款,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早期含义
在清代文献中,“逼捐”指官府强制征收税收的行为。例如《漏网喁鱼集》记载,咸丰年间军需局曾“严提逼捐”,强制各类商户缴纳费用。
现代延伸
2008年汶川地震后,“逼捐”现象因公众对企业和个人的道德绑架而凸显。例如,部分网民通过舆论施压要求企业高额捐款,演变为对道德义务的不合理诉求。
伦理争议
逼捐混淆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界限。捐赠本应是基于同理心的自发行为,强制手段可能导致公众对慈善的信任度下降。
应对原则
相关伦理研究提出,慈善活动需遵循自愿、平等、无伤等原则,尊重捐赠者的财产权和选择权。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慈善法》全文或清代经济史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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