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 平叔 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如闕課利,依條科責者。”
科責是漢語詞彙中由“科”與“責”組成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科”在古漢語中常指法律條文或規章(《說文解字》釋為“程也,條也”);“責”指要求、懲處(《漢語大詞典》釋為“求取、問責”)。兩字結合,“科責”指依據法律或規章進行追責或處罰。例如《後漢書·百官志》中“科責官吏”即指按律例追究官員責任。
詞源與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文獻,如《漢書·刑法志》載“科責有差”,強調按等級區分責任。唐代以後,詞義逐漸擴展至行政與司法領域,如《唐律疏議》提及“科責失職者”,體現法律條文的具體應用。
文獻例證
宋代《資治通鑒》中“科責不實”指對虛報行為的追責;清代《讀通鑒論》用“科責之嚴”描述制度性懲處。現代漢語中,“科責”多用于學術或法律文本,指依據規範追究責任(《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
現代應用
在法學領域,“科責”與“歸責”概念相關,強調責任判定需符合法定程式(參考《中國法學大辭典》)。例如“環境污染科責”指依據環保法規追查責任主體。
(引用來源:《漢語大詞典》《說文解字》《資治通鑒》《唐律疏議》《現代漢語詞典》)
“科責”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基本含義
“科責”指處罰,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唐代韓愈在《論變鹽法事宜狀》中提到“依條科責者”,即依據條例進行處罰。
語源與用法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成語,意為責任分明、各司其職: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唐代韓愈原文或《漢典》等古籍釋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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