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判決。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檢責軍司軍戶,鹽如有隱漏,并準府縣例科決。” 宋 彭乘 《續墨客揮犀·詭怪不羁》:“ 曼卿 詭怪不覊,謂主者曰:‘隻乞就本廂科決。’”《元典章·刑部一·贖刑》:“犯罪官吏并諸人有罪,年老或篤疾廢疾病妨礙科決不任杖責之人,贖罪錢多寡不一,終無通例。”
"科決"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古漢語詞彙,主要運用于中國古代司法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是指依據法律條文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尤其強調定罪量刑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釋義:
曆史演變與法律程式定位:
與現代詞彙的對比:
現代使用場景(罕見):
“科決”是一個源于中國古代司法實踐的專業術語,意指官府依據法律條文審理案件并作出定罪量刑的判決。它精确地描述了古代司法活動中依法進行審判裁決的核心環節,具有鮮明的曆史和法律專業色彩。在現代漢語中,該詞已基本退出日常使用,主要保留在曆史、法律等專業研究領域或特定的文學語境中。
參考來源:
“科決”一詞有兩種不同含義,需結合語境區分:
現代新解:科學決策
該含義源于“科學”與“決策”的合成詞,指基于科學理論和實踐經驗制定決策,強調方法的系統性和嚴謹性。常見于管理、政策制定或科研領域,例如:“政府引入專家團隊科決環保方案。”
使用場景:多用于強調決策過程的科學性,如企業戰略規劃、公共政策評估等。
傳統釋義:審理判決
古代文獻中,“科決”指司法領域的審理與裁決。例如唐代韓愈提及鹽法隱漏問題時,使用“科決”表示依律審判(《論變鹽法事宜狀》);宋代彭乘《續墨客揮犀》中也有類似用法。
曆史背景:多出現在法律或行政文書中,如元代法典規定老弱病殘者“妨礙科決”可贖罪。
建議:需根據上下文判斷詞義。若涉及現代管理或科技領域,傾向于“科學決策”;若在曆史、法律文本中,則為“審理判決”。更多古籍案例可參考漢典()等來源。
安閑辦治剝斲八鄉不為陳示愁鬓酬诘出法駁案春團大秦珠攧翻電極底止放陳方空縠廢曆鳳尾羅剛褊高壓楔共枝别幹鬼魔道橫戮惶恐灘交首接管儆導進據禁圃酒米九鐘狼井遼甯大鼓漓淋領狀流播買禍怒色便嬖窮窭曲先生肉薄骨并山鬼史宬施敬碩壯舒舒服服肆鬯宿雠素品蹄噭亭寺圍城打援鍡鑘物馬詳開賢裔洩漏喜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