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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決的意思、科決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科決的解釋

審理判決。 唐 韓愈 《論變鹽法事宜狀》:“檢責軍司軍戶,鹽如有隱漏,并準府縣例科決。” 宋 彭乘 《續墨客揮犀·詭怪不羁》:“ 曼卿 詭怪不覊,謂主者曰:‘隻乞就本廂科決。’”《元典章·刑部一·贖刑》:“犯罪官吏并諸人有罪,年老或篤疾廢疾病妨礙科決不任杖責之人,贖罪錢多寡不一,終無通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科決"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古漢語詞彙,主要運用于中國古代司法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是指依據法律條文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尤其強調定罪量刑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1. 核心釋義:

    • 科: 本義指品類級,引申為法律條文、律令、規則。在司法語境中,“科”指依據法律條文進行審理、定罪。
    • 決: 指決斷、判決、裁斷。
    • 科決: 二字結合,意指根據法律條文對案件進行審查、定罪,并最終作出判決。它涵蓋了從查明事實、援引法條、确定罪名到宣判刑罰的整個司法裁決過程。
  2. 曆史演變與法律程式定位:

    • “科決”一詞在古代法典和司法文書中常見,是司法審判的核心環節。它特指有司(官府)依據律、令、格、式等法律規範,對罪犯或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裁決。
    • 該過程強調依法辦事,要求判決必須嚴格依據既定的法律條文,體現了古代法制中“罪刑法定”的雛形精神(盡管與現代意義不完全相同)。
    • 在程式上,“科決”通常發生在案件事實查明之後,是司法官員運用法律進行裁量的關鍵步驟。
  3. 與現代詞彙的對比:

    • 現代漢語中,“科決”一詞已非常罕見,基本被“審判”、“判決”、“定罪量刑”、“裁決”等詞彙所取代。
    • 其保留的古意和特定法律程式色彩在現代通用語中已淡化。
  4. 現代使用場景(罕見):

    • 在極少數涉及中國古代法制史、法律文獻研究或古籍整理的學術場合,可能會遇到或使用“科決”一詞,用以準确描述古代的司法審判行為。
    • 在文學創作(尤其是曆史題材)中,有時為營造曆史氛圍或符合人物身份,也可能使用此詞。

“科決”是一個源于中國古代司法實踐的專業術語,意指官府依據法律條文審理案件并作出定罪量刑的判決。它精确地描述了古代司法活動中依法進行審判裁決的核心環節,具有鮮明的曆史和法律專業色彩。在現代漢語中,該詞已基本退出日常使用,主要保留在曆史、法律等專業研究領域或特定的文學語境中。

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科決”一詞有兩種不同含義,需結合語境區分:

  1. 現代新解:科學決策
    該含義源于“科學”與“決策”的合成詞,指基于科學理論和實踐經驗制定決策,強調方法的系統性和嚴謹性。常見于管理、政策制定或科研領域,例如:“政府引入專家團隊科決環保方案。”
    使用場景:多用于強調決策過程的科學性,如企業戰略規劃、公共政策評估等。

  2. 傳統釋義:審理判決
    古代文獻中,“科決”指司法領域的審理與裁決。例如唐代韓愈提及鹽法隱漏問題時,使用“科決”表示依律審判(《論變鹽法事宜狀》);宋代彭乘《續墨客揮犀》中也有類似用法。
    曆史背景:多出現在法律或行政文書中,如元代法典規定老弱病殘者“妨礙科決”可贖罪。

建議:需根據上下文判斷詞義。若涉及現代管理或科技領域,傾向于“科學決策”;若在曆史、法律文本中,則為“審理判決”。更多古籍案例可參考漢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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