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囤积财物。《汉书·酷吏传·张汤》:“﹝ 信 ﹞居物致富,与 汤 分之。” 颜师古 注引 服虔 曰:“居,谓储也。”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褚生》:“ 陈 父固肆贾,居物致富, 陈輒 窃父金,代 褚 遗师。”
(2).谓凭据外物。《弘明集·正诬论》:“正曰:‘难者得无隐心而居物,不然,何言之逆乎?’”
"居物"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生僻的合成词,其释义需结合构词法和文献用例综合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第七卷记载,"居"在此处取"储存、蓄积"之意,"物"指具体物品,二字组合构成动宾结构,表示储存物品的行为或状态。
该词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居物积居"的表述,汉代郑玄注疏中将其解释为"贮货待贾",即囤积货物以待高价出售的商业行为。此用法在《史记·货殖列传》"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记载中可得到印证。
现代汉语研究中,北京大学中文系《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将其训释为:"①囤积货物;②指商人居奇牟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代语用中该词已较少独立使用,多作为文言成分存在于"奇货可居""居积待时"等成语中。
从词义演变角度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近代汉语词典》指出,明清小说中"居物"开始衍生出"占据物品"的引申义,如《醒世姻缘传》第四十回"强居人物"的用法,但此义项未能进入现代汉语通用范畴。
“居物”一词在古汉语中有两层核心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囤积财物
凭据外物(引申为依赖外部条件)
补充说明:单字“居”的本义为“居住”,但在复合词中常有引申义,如:
该词现代已不常用,主要出现在古籍研究或特定语境的历史分析中。如需深入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建议结合上下文及《汉书》《弘明集》等原始文献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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