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訊。鞠,通“ 鞫 ”。 明 方孝孺 《治要》:“未見鈇鉞而畏威,未見鞠訊而遠罪。”《二刻拍案驚奇》卷三三:“司理曉得他是法術人,有心護庇他,免不得外觀體面,當堂鞠訊一番。”
“鞠訊”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古司法術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審訊手段查明案件真相。根據《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解釋,該詞由“鞠”與“訊”兩個語素複合構成:
基本釋義
“鞠”通“鞫”,本義為窮究、徹底查問(《說文解字·革部》釋“鞫,窮理罪人也”),後引申為審問程式;“訊”則特指審訊環節(《周禮·秋官》注“訊,言也,謂以言辭诘之”)。二字合稱指古代司法體系中通過審訊獲取口供、核查事實的完整過程。
詞源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法典《宋刑統·斷獄律》,其中規定“凡鞠獄官,皆須依所告狀鞠之”,強調審訊須以訴狀為基礎。明代《大明律》進一步細化鞠訊程式,要求“必先以情審察辭理”,體現古代“五聽”審訊法的運用。
文獻例證
《明史·刑法志》記載:“凡鞠訊,用杖曰常刑”,說明鞠訊過程中允許使用法定刑具。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詳述鞠訊技巧:“先觀其形色,次诘其情詞”,反映出古代審訊對心理觀察的重視。
現代應用
現代法律文獻中,“鞠訊”一詞已由“審訊”“偵查”等術語替代,但在法制史研究領域仍作為專業概念使用,例如陳顧遠《中國法制史》專章論述鞠訊制度的曆史演變。
“鞠訊”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ū xùn,其核心含義是審訊,其中“鞠”通“鞫”(意為審問或查究)。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探讨古代司法術語或通假字用法,可參考《治要》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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