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軍流放。 清 江藩 《漢學師承記·洪亮吉》:“五年四月,京師亢旱,上因久不雨,減釋軍流。”《清史稿·高宗紀二》:“三月乙酉,減 直隸 、 山東 監候、緩決及軍流以下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七回:“這位臬臺辦了個盡法不必説,兩個兒子的功名也就此送了,還不知得了個甚麼軍流的罪。”
軍流是古代中國刑法體系中"充軍"與"流刑"的合稱術語,特指将罪犯發配至邊遠地區服役的刑罰制度。該詞最早見于明清法典,在《大明律》中已有"永遠軍流"的記載,其核心内涵包含三重維度:
一、空間維度:強調地理位移的懲戒性。按《讀例存疑》記載,明代軍流犯多被發往遼東、雲南等邊疆衛所,清代則擴展至新疆、黑龍江等新辟疆域。這種強制遷徙既實現地域隔離,又開發邊疆駐防。
二、時間維度:區分終身與永遠兩種刑期。終身軍流止于罪犯自身死亡,永遠軍流則要求子孫世代承襲軍籍,據《明史·刑法志》記載,此種"世襲苦役"制度至嘉靖年間已漸廢弛。
三、身份維度:形成特殊社會階層。軍流犯需佩戴械具從事屯田、戍守等勞役,《清會典》規定其區别于平民的"軍籍"身份,不得擅自離開駐地。這種身份烙印具有終身不可逆性。
該制度在清末司法改革中逐步消亡,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廢除軍流刑,代之以現代監禁刑。現代漢語中"軍流"已成為曆史法律術語,主要見于法制史研究領域。
“軍流”是清代的一種刑罰制度,指将犯人發配到邊遠地區充軍或流放,屬于結合了“充軍”和“流放”的複合刑。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軍流即“充軍流放”,主要用于懲治重罪犯人,既包含強制勞役(充軍),又包含地理隔離(流放)。其刑罰嚴酷程度介于死刑與普通監禁之間。
等級劃分
清代将軍流分為五等,按距離遠近劃分:
曆史案例
據《清史稿》記載,乾隆年間曾因旱災赦免部分軍流犯人,如“減直隸、山東監候、緩決及軍流以下罪”。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也有官員因罪被判軍流的描寫。
相關制度
軍流犯人需佩戴枷鎖或鐐铐,其家屬可自願隨行,但多數發配至邊疆從事戍守、開墾等苦役。部分罪行可贖買減免,如繳納“軍流贖銀”。
補充說明
該刑罰常伴隨“永不叙用”等附加處罰,導緻犯人社會地位徹底喪失。例如洪亮吉記載的“減釋軍流”事件,反映了當時司法與天象災異的關聯性。
以上信息綜合自清代文獻及曆史研究,如需完整史料可查閱《清史稿·刑法志》或《五軍道裡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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