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军流放。 清 江藩 《汉学师承记·洪亮吉》:“五年四月,京师亢旱,上因久不雨,减释军流。”《清史稿·高宗纪二》:“三月乙酉,减 直隶 、 山东 监候、缓决及军流以下罪。”《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七回:“这位臬臺办了个尽法不必説,两个儿子的功名也就此送了,还不知得了个甚么军流的罪。”
军流是古代中国刑法体系中"充军"与"流刑"的合称术语,特指将罪犯发配至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制度。该词最早见于明清法典,在《大明律》中已有"永远军流"的记载,其核心内涵包含三重维度:
一、空间维度:强调地理位移的惩戒性。按《读例存疑》记载,明代军流犯多被发往辽东、云南等边疆卫所,清代则扩展至新疆、黑龙江等新辟疆域。这种强制迁徙既实现地域隔离,又开发边疆驻防。
二、时间维度:区分终身与永远两种刑期。终身军流止于罪犯自身死亡,永远军流则要求子孙世代承袭军籍,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此种"世袭苦役"制度至嘉靖年间已渐废弛。
三、身份维度:形成特殊社会阶层。军流犯需佩戴械具从事屯田、戍守等劳役,《清会典》规定其区别于平民的"军籍"身份,不得擅自离开驻地。这种身份烙印具有终身不可逆性。
该制度在清末司法改革中逐步消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废除军流刑,代之以现代监禁刑。现代汉语中"军流"已成为历史法律术语,主要见于法制史研究领域。
“军流”是清代的一种刑罚制度,指将犯人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或流放,属于结合了“充军”和“流放”的复合刑。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军流即“充军流放”,主要用于惩治重罪犯人,既包含强制劳役(充军),又包含地理隔离(流放)。其刑罚严酷程度介于死刑与普通监禁之间。
等级划分
清代将军流分为五等,按距离远近划分:
历史案例
据《清史稿》记载,乾隆年间曾因旱灾赦免部分军流犯人,如“减直隶、山东监候、缓决及军流以下罪”。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也有官员因罪被判军流的描写。
相关制度
军流犯人需佩戴枷锁或镣铐,其家属可自愿随行,但多数发配至边疆从事戍守、开垦等苦役。部分罪行可赎买减免,如缴纳“军流赎银”。
补充说明
该刑罚常伴随“永不叙用”等附加处罚,导致犯人社会地位彻底丧失。例如洪亮吉记载的“减释军流”事件,反映了当时司法与天象灾异的关联性。
以上信息综合自清代文献及历史研究,如需完整史料可查阅《清史稿·刑法志》或《五军道里表》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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