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y a lawsuit case] 判決訴訟的案件
亦作“決獄”。判決獄訟。《管子·小匡》:“決獄折中,不殺不辜,不誣無罪,臣不如 賓胥無 。” 晉 葛洪 《抱樸子·審舉》:“今在職之人,官無大小,悉不知法令,或有微言難曉,而小吏多頑,而使之決獄,無以死生委之,以輕百姓之命,付無知之人也。” 宋 曾鞏 《上杜相公書》:“陛下即問決獄,責廷尉;問錢穀,責治粟内史。” 清 王韬 《淞濱瑣話·倪幼裳》:“汝在 蜀 中,長於決獄,平反甚多,剖寃析枉,所活無算。”
決獄(jué yù)指古代司法活動中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過程,核心含義為“判決訴訟案件”,強調依據法律條文和事實證據作出最終裁決。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依據:
判決案件
指司法官吏審理訴訟并作出裁斷的行為。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第7卷,第101頁:
“決獄:判決訴訟案件。”
定罪量刑
包含查明案情、適用律法、确定刑罰等環節。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789頁:
“決獄:審理和判決罪案。”
司法公正的象征
古籍中常以“決獄平”形容審判公允,如《漢書·刑法志》載:
“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
來源:《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1962年)卷二十三。
與“斷獄”互文
《說文解字注》釋“決”為“行流也”,引申為“判定是非”;“獄”即訴訟案件,故二字組合強調司法權的行使。
來源: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1卷。
《史記·酷吏列傳》:
“張湯決獄,欲傅古義。”
描述張湯援引古典判案,體現“決獄”的曆史實踐。
來源:《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卷一百二十二。
《周禮·秋官》:
“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亂。”
雖未直用“決獄”,但大司寇職責實為總攬審判,與之相合。
來源:《周禮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卷三十四。
當代法學研究将“決獄”納入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範疇,視為集證據審查、法律適用、倫理考量于一體的裁判活動(參見張晉藩《中國法制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
“決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判決訴訟案件或處理獄訟,主要應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和分析:
“決獄”指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強調司法官員依據法律和事實裁定案件結果的過程。例如:
先秦時期
《管子》記載齊桓公評價大臣賓胥無時,強調其決獄能力,體現古代對司法公正的重視。
晉代至宋代
葛洪在《抱樸子》中批評當時官員缺乏法律知識卻參與決獄,導緻百姓性命被輕率對待;宋代曾鞏的《上杜相公書》則将決獄職責歸于廷尉。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古籍案例,可參考《管子》《抱樸子》等原文(相關網頁未标注權威出處,建議結合權威曆史文獻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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