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y a lawsuit case] 判决诉讼的案件
亦作“决狱”。判决狱讼。《管子·小匡》:“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臣不如 宾胥无 。” 晋 葛洪 《抱朴子·审举》:“今在职之人,官无大小,悉不知法令,或有微言难晓,而小吏多顽,而使之决狱,无以死生委之,以轻百姓之命,付无知之人也。” 宋 曾巩 《上杜相公书》:“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问钱穀,责治粟内史。” 清 王韬 《淞滨琐话·倪幼裳》:“汝在 蜀 中,长於决狱,平反甚多,剖寃析枉,所活无算。”
决狱(jué yù)指古代司法活动中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过程,核心含义为“判决诉讼案件”,强调依据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作出最终裁决。以下是详细释义及权威依据:
判决案件
指司法官吏审理诉讼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来源:《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第7卷,第101页:
“决狱:判决诉讼案件。”
定罪量刑
包含查明案情、适用律法、确定刑罚等环节。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789页:
“决狱:审理和判决罪案。”
司法公正的象征
古籍中常以“决狱平”形容审判公允,如《汉书·刑法志》载:
“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
来源:《汉书》(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卷二十三。
与“断狱”互文
《说文解字注》释“决”为“行流也”,引申为“判定是非”;“狱”即诉讼案件,故二字组合强调司法权的行使。
来源: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1卷。
《史记·酷吏列传》:
“张汤决狱,欲傅古义。”
描述张汤援引古典判案,体现“决狱”的历史实践。
来源:《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卷一百二十二。
《周礼·秋官》:
“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虽未直用“决狱”,但大司寇职责实为总揽审判,与之相合。
来源:《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卷三十四。
当代法学研究将“决狱”纳入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范畴,视为集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伦理考量于一体的裁判活动(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决狱”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判决诉讼案件或处理狱讼,主要应用于古代司法语境。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和分析:
“决狱”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强调司法官员依据法律和事实裁定案件结果的过程。例如:
先秦时期
《管子》记载齐桓公评价大臣宾胥无时,强调其决狱能力,体现古代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晋代至宋代
葛洪在《抱朴子》中批评当时官员缺乏法律知识却参与决狱,导致百姓性命被轻率对待;宋代曾巩的《上杜相公书》则将决狱职责归于廷尉。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古籍案例,可参考《管子》《抱朴子》等原文(相关网页未标注权威出处,建议结合权威历史文献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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