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決囚”。指判決囚犯死刑或執行死刑。《新唐書·刑法志》:“死者不可復生……決囚雖三覆奏。而傾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報仇》:“其時七月中旬,未是決囚之際。”《清史稿·聖祖紀三》:“十一月壬子,命停決囚。”昆曲《十五貫》第一場:“奉旨決囚,停留不得。”
“決囚”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發音:jué qiú()
詞性:動詞短語
釋義:指判決囚犯死刑或執行死刑的行為。包含兩個核心動作——“決”(裁決、判定)和“囚”(關押或處決犯人)。()
司法程式
古代中國對死刑案件有嚴格複核制度,如唐代《新唐書》記載:“決囚雖三覆奏……自今宜二日五覆奏”,要求反複審核以避免冤案()。
例:明代《醒世恒言》中“未是決囚之際”描述了死刑執行的特定時間限制()。
文獻記載
《清史稿》提到“停決囚”的赦免場景,昆曲《十五貫》中“奉旨決囚”則展現古代死刑執行的官方流程()。
該詞已淡出日常用語,主要用于:
需注意:古代“決囚”存在“亦作決囚”的異寫形式()。
《決囚》是一個漢字詞語,意為判決犯人入獄,關押囚犯。通常将罪犯送入監獄,以作為刑罰的執行。
《決囚》由兩個部首組成:冫(冰)和囗(囚)。冫通常被稱為“冰”,表示與冰有關的意思;囗代表一個圍繞着人的方塊。
《決囚》的總筆畫數為10畫。冫的筆畫數為2畫,囗的筆畫數為8畫。
《決囚》的拼音為jué qiú,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源自古代的刑法制度。在繁體字中,決字寫作「決」,囚字寫作「囹」。
《決囚》作為古代漢字,在古時候的寫法有所不同。決字古代寫法為「彁」,囚字古代寫法為「囚」。
1. 法庭決囚後,罪犯被送往監獄服刑。
2. 審判長決囚時陳述:“被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鑿。”
決定、決策、決心、決賽、判決、囚犯、囚禁、囚室等。
近義詞:判刑、判罰、審判。
反義詞:釋放、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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