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決囚”。指判決囚犯死刑或執行死刑。《新唐書·刑法志》:“死者不可復生……決囚雖三覆奏。而傾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報仇》:“其時七月中旬,未是決囚之際。”《清史稿·聖祖紀三》:“十一月壬子,命停決囚。”昆曲《十五貫》第一場:“奉旨決囚,停留不得。”
決囚,漢語詞彙,指對死刑犯進行最終判決并執行處決的司法程式。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判決并處決囚犯”,核心包含“審判定罪”與“執行死刑”雙重環節。古代司法體系中,“決”特指對重大案件的終審裁決,“囚”代指已定罪的死刑犯。
二、曆史沿革
據《唐律疏議》記載,唐代确立“秋後決囚”制度,規定死刑案件需經刑部複核、皇帝勾決後方可執行,體現慎刑思想。清代《刑案彙覽》收錄的案例顯示,決囚程式需經過州縣初審、按察司複審、刑部終審三級審理。
三、司法流程特征
《明會典》詳載決囚程式包含:1. 刑科三覆奏制度;2. 公開示儆的“棄市”儀式;3. 特殊身份囚犯的“賜自盡”方式。這些規範強化了司法權威性,也折射出封建等級制度特點。
四、文獻例證
司馬光《資治通鑒》載:“冬十月,決囚于大理寺”,佐證唐代中央司法機關直接參與重大案件決囚。沈括《夢溪筆談》提及“決囚必待天晴”的宋代行刑禁忌,反映古代陰陽五行觀念對司法的影響。
五、現代術語流變
《現代漢語詞典》将“決囚”标注為曆史詞彙,現代法律體系已采用“死刑複核”“執行死刑”等規範表述。該詞現主要用于曆史研究和文學作品中的司法場景還原。
“決囚”是一個古代司法術語,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發音:jué qiú()
詞性:動詞短語
釋義:指判決囚犯死刑或執行死刑的行為。包含兩個核心動作——“決”(裁決、判定)和“囚”(關押或處決犯人)。()
司法程式
古代中國對死刑案件有嚴格複核制度,如唐代《新唐書》記載:“決囚雖三覆奏……自今宜二日五覆奏”,要求反複審核以避免冤案()。
例:明代《醒世恒言》中“未是決囚之際”描述了死刑執行的特定時間限制()。
文獻記載
《清史稿》提到“停決囚”的赦免場景,昆曲《十五貫》中“奉旨決囚”則展現古代死刑執行的官方流程()。
該詞已淡出日常用語,主要用于:
需注意:古代“決囚”存在“亦作決囚”的異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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