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為政之道。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二》:“經術精深,可為師法者;達於吏理,可使從政者,宜委常參官各舉各知。” 唐 元稹 《李從易宗正丞制》:“以爾天屬謹良,修明吏理,檢身好學,有儒者法儀。”
(2).指官吏理事的才能。《舊唐書·裴垍傳》:“及作相之後,懇請旌别淑慝,杜絶蹊徑,齊整法度,考課吏理,皆蒙垂意聽納。”
"吏理"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文獻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古代政制角度解析。《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官吏處理政務之道"(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卷),該詞由"吏"(官員)和"理"(治理)兩個語素構成,體現中國古代政治文化中官員的職責倫理。
從具體語用分析可見其三重内涵:
該詞常見于唐宋以降的官方文書中,多用于描述官員的履職能力評價。現代語言學研究指出,"吏理"概念實際承載着中國古代"循吏"政治理想,強調官員應兼具行政效率與道德操守(來源:北京大學《古代漢語專題研究》)。
“吏理”是漢語中的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為政之道
指治理國家或地方政務的原則與方法,強調官員在管理中的策略和理念。例如唐代韓愈在《順宗實錄二》中提到“達於吏理,可使從政者”,即指具備治理能力的人適合從政。
官吏理事的才能
指官員處理具體事務的能力,包括行政效率、司法公正等實務技能。《舊唐書·裴垍傳》中記載“考課吏理”,即通過考核官員的行政能力來評判其政績。
詞源與用法
參考來源:以上解釋綜合自漢典、查字典等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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