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禮法與刑律。 漢 潘勗 《冊魏公九錫文》:“以君經緯禮律,為民規儀。” 晉 葛洪 《抱樸子·仁明》:“制禮律以肅風教。”《南史·梁紀上·武帝》:“以公禮律兼修,刑德備舉。哀矜折獄,罔不用情。” 宋 蘇轍 《代張公6*安道乞緻仕表》:“敢緣禮律之舊,力丐筋骸之餘。”《清史稿·禮志一》:“若《皇朝三通》、《大清會典》,其經緯禮律,尤見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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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律是漢語中一個複合詞,由“禮”與“律”組合而成,指代古代社會規範中禮儀制度與法律條文的結合體。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
學術文獻中,禮律常被用于研究中華法系的特征。例如,陳顧遠在《中國法制史》中指出,禮律合一是中國古代法律區别于西方法系的核心标志,禮為“無形之律”,律為“有形之禮”。現代研究亦認為,禮律融合反映了傳統社會“情理法”三位一體的治理邏輯(參見《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瞿同祖著)。
禮律不僅是古代制度的術語,更是中華文化中倫理與法制互動的典型體現。
“禮律”是由“禮”與“律”組合而成的複合詞,指社會行為規範中禮儀與法律的結合。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禮律指“禮法”與“刑律”的統一體,強調社會規範的雙重性:“禮”代表人際交往中的道德禮儀,如尊重、謙讓等;而“律”指法律條文與制度約束。兩者共同構成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礎。
曆史淵源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漢代文獻,如潘勗《冊魏公九錫文》提到“經緯禮律,為民規儀”,體現儒家思想對禮法并重的推崇。儒家文化中,“禮”是道德核心,而“律”是秩序保障,二者相輔相成。
應用場景
禮律在古代常用于描述社會治理原則,如《南史》記載梁武帝“禮律兼修,刑德備舉”,指其治國既重道德教化,又嚴明法律。現代語境中,可引申為對公民道德與法治意識的雙重要求。
相關擴展
晉代葛洪在《抱樸子》中提出“制禮律以肅風教”,強調通過禮律整頓社會風氣。宋代蘇轍的奏表也以“禮律之舊”作為行為準則的依據。
總結來看,“禮律”是中國傳統文化中道德與法制結合的典型概念,體現了古代社會治理中“軟性規範”與“剛性約束”的平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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