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為政的才能。《後漢書·崔寔傳》:“明於政體,吏才有餘;論當世便事數十條,名曰《政論》。”《南齊書·明帝紀》:“帝明審有吏才,持法無所借,制禦親幸,臣下肅清。”
(2).指有為政才能的人。 唐 孫逖 《送靳十五侍禦使蜀》詩:“天使出霜臺,行人擇吏才。”
“吏才”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官吏的行政才能或治理能力。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吏”指古代官員的通稱,“才”指才能、才幹,組合後特指官員在政務處理、民生管理等方面展現出的專業能力。例如《宋史·職官志》提到“擇吏才明敏者任之”,強調選拔具備清晰判斷力和高效執行力的官員。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吏才”一詞最早可追溯至漢代文獻。《說文解字》将“吏”釋為“治人者也”,而“才”在甲骨文中象形為草木初生,引申為天賦能力。兩者結合後,既包含職務屬性,又強調能力要求,常見于古代官員考核體系,如唐代考課法将“吏才優長”列為四善标準之一。
該詞的現代使用多見于曆史研究領域。《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标注為書面語詞,特指官員處理政務的才幹,區别于普通管理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吏才”常與“文才”“武略”形成對比,如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将“吏才”“文士”作為不同的人才類型加以論述。
權威文獻參考:
“吏才”是一個漢語詞語,包含兩層核心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為政的才能
指治理政務的能力,強調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才幹。例如:
指有為政才能的人
表示具備上述才能的官吏或人才。例如:
“吏才”在古代文獻中常用于評價官員的能力或選拔标準,尤其在強調務實治國的語境下(如漢、南北朝、唐等朝代)。其核心在于“吏”(官吏)與“才”(才能)的結合,反映了古代對行政實務能力的重視。
“吏才”既可指治理才能本身,也可代指具備這種才能的人。兩重含義均圍繞“為政能力”展開,體現了古代政治文化中對實務型人才的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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