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脇取”。劫取,強取。《舊唐書·陳少遊傳》:“ 佶 時所總賦稅錢帛約八百萬貫在焉, 少遊 意以為賊據京師,未即收復,遂脅取其財物。”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列朝二·礦害》:“今日則敲樸善良,必足其數,發塚夷山,以為脅取之術矣。”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六》:“脇取誘取之財,雖歷萬劫,亦須填補。”
"脅取"是漢語中一個較為古雅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威逼、脅迫的手段強行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三版釋義,該詞由"脅"(威脅)與"取"(獲取)兩個語素構成複合結構,完整釋義為:"以威逼恐吓之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財物"(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在古漢語語料庫中可見其典型用法,如《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記載:"脅取其璧"即指通過脅迫手段強取玉器(來源:北京大學《古代漢語語料庫》)。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在法律文獻或曆史研究領域,例如《刑法學通論》将其歸入"暴力型財産犯罪"的語義範疇(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官網)。
從構詞法分析,"脅取"屬于并列式複合動詞,前位語素"脅"限定行為方式,後位語素"取"明确行為目的,形成"手段+目的"的語義結構。同類型詞彙如"騙取""劫取"等均遵循此類構詞規律(來源:呂叔湘《現代漢語八百詞》)。該詞在現代司法文書中仍保留使用,特指通過暴力威脅實施財産侵占的行為特征。
“脅取”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xié qǔ,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指通過威脅、逼迫等不正當手段強行奪取他人財物或權益。這種行為通常涉及武力或心理壓迫,違背道德與法律。
行為性質
屬于非法或非道德行為,常見于對他人財産、權利的強行侵占。例如:貪污腐敗者利用職權脅取公共資源,或惡勢力通過暴力脅取他人財物。
結構解析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舊唐書》《野獲編》等典籍。
碧靛子别割唱口常起居長途電話蠢相詞境丹素旦夕之間奠酹雕素斷乳督正反告豐財風偃高崔官拘孤誠谷陵灏瀚荒政狐白裘回欄回舟九沸寄興寓情均州窰卡房殼郎豬圹圹蘭房連棟亮頭靈會勵聲盭绶門戶冊南憲逆計貧悭氣鍋清苦騎上老虎乞士去故就新羣疠日期沈脈失政稅衣四愁詩泰陵天使挺胸突肚屠子望齊門盌注兀岸謝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