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脇取”。劫取,强取。《旧唐书·陈少游传》:“ 佶 时所总赋税钱帛约八百万贯在焉, 少游 意以为贼据京师,未即收復,遂胁取其财物。”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列朝二·矿害》:“今日则敲朴善良,必足其数,发塚夷山,以为胁取之术矣。”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六》:“脇取诱取之财,虽歷万劫,亦须填补。”
"胁取"是汉语中一个较为古雅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威逼、胁迫的手段强行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根据《汉语大词典》第三版释义,该词由"胁"(威胁)与"取"(获取)两个语素构成复合结构,完整释义为:"以威逼恐吓之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在古汉语语料库中可见其典型用法,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胁取其璧"即指通过胁迫手段强取玉器(来源:北京大学《古代汉语语料库》)。现代汉语中该词使用频率较低,多出现在法律文献或历史研究领域,例如《刑法学通论》将其归入"暴力型财产犯罪"的语义范畴(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官网)。
从构词法分析,"胁取"属于并列式复合动词,前位语素"胁"限定行为方式,后位语素"取"明确行为目的,形成"手段+目的"的语义结构。同类型词汇如"骗取""劫取"等均遵循此类构词规律(来源: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该词在现代司法文书中仍保留使用,特指通过暴力威胁实施财产侵占的行为特征。
“胁取”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xié qǔ,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指通过威胁、逼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或权益。这种行为通常涉及武力或心理压迫,违背道德与法律。
行为性质
属于非法或非道德行为,常见于对他人财产、权利的强行侵占。例如:贪污腐败者利用职权胁取公共资源,或恶势力通过暴力胁取他人财物。
结构解析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旧唐书》《野获编》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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