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獄訟案件。《孔子家語·刑政》:“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獄,獄必三訊焉。”《書·無逸》“則若時,不永念厥辟” 唐 孔穎達 疏:“君人者察獄必審其虛實,然後加罪,不長念其為君之道,謂不審察虛實也。”
“察獄”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由“察”與“獄”組合而成。從詞源結構分析,“察”本義為詳審、細究,《說文解字》釋為“複審也”,引申為審查、調查;而“獄”在古漢語中指訴訟案件或監獄,《周禮·秋官》鄭玄注稱“争罪曰獄”。因此“察獄”的完整含義是指對刑事案件進行詳細審理、查明真相的過程。
該詞常見于古代司法文獻,如《禮記·月令》載“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其中“省囹圄”即包含察驗監獄狀況的職能。唐代法典《唐律疏議》更明确規定“凡察獄之官,皆須親閱案卷,驗諸證信”,強調司法官員需親自核查證據的職責。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7卷第1124頁将其定義為“審理案件,尤指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并引《清史稿·刑法志》中“凡察獄,必驗五聽”的司法原則,說明該詞承載着中國傳統的司法審查制度内涵。
參考資料
“察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審理獄訟案件,具體解釋如下:
“察獄”指對刑事案件或訴訟案件進行審查、審理的過程,強調通過仔細調查和核實證據來判定案件真相。該詞常見于古代司法文獻,例如:
察(chá)
意為“仔細查看、調查”,如《說文解字》中解釋為“複審也”,引申為審慎核查真相。
獄(yù)
原指訴訟案件,後也指監禁場所(如監獄)。《周禮·大司徒》注:“争罪曰獄”,即涉及罪責的糾紛稱為“獄”。
古代司法體系中,“察獄”體現了對案件審理的嚴謹态度,需通過“三訊”(詢問群臣、群吏、萬民)确保公正。該詞也反映了儒家思想中“明德慎罰”的治理理念。
如需進一步了解“獄”的字形演變或古代司法制度,可參考漢典()及《說文解字》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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