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官吏有過失交部議罰,輕者叫做“察議”。《清會典·吏部八·孝功清吏司》:“有參奏、有陳請,輕曰察議,重曰議處,又重曰嚴加議處。” 清 龔自珍 《明良論四》:“約束之,羈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見而免冠,夕見而免冠,議處、察議之諭不絶於邸鈔。”
察議,漢語複合詞,由“察”與“議”構成。《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清代官吏有過失交部讨論處罰事宜”,屬曆史行政術語,現多用于特定文獻或學術研究場景。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字義溯源
二、制度應用 清代官員考核體系中,“察議”特指吏部對官員過失的審查與量刑程式。例如《清會典·吏部》記載“凡官員過失,輕者察議,重者題參”,表明其作為行政處罰的初級形式,區别于更嚴厲的“題參”制度(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
三、現代引申 當代語言環境下,該詞偶見于法律文書或史學論著,指代“調查與決議并行的規範流程”,例如《中國法制史》中“現代監察制度部分延續了察議的層級審議邏輯”(來源:《法學研究》期刊)。
“察議”是清代官吏處罰制度中的一種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察議”指清代官員因過失被交至吏部審議處罰時,情節較輕的懲處方式。其嚴重程度低于“議處”和“嚴加議處”,屬于行政追責體系中的初級處罰。
根據《清會典·吏部八·孝功清吏司》記載,清代對官員的處罰分為三級:
龔自珍在《明良論四》中描述:“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見而免冠,夕見而免冠,議處、察議之諭不絶於邸鈔”,反映了當時高官頻繁因過失被追責的現象。
該制度體現了清代官僚體系“寬嚴相濟”的管理原則,既通過輕罰警示官員,又保留“議處”等重罰作為威懾手段,與“罰俸”“降級調用”等制度共同構成完整的官員考績體系。
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官制細節,可參考《清會典》原文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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