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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议的意思、察议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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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议的解释

清 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轻者叫做“察议”。《清会典·吏部八·孝功清吏司》:“有参奏、有陈请,轻曰察议,重曰议处,又重曰严加议处。”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约束之,羈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察议,汉语复合词,由“察”与“议”构成。《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清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讨论处罚事宜”,属历史行政术语,现多用于特定文献或学术研究场景。其核心含义包含两个层面:

一、字义溯源

  1. 察:取自《说文解字》“察,覆审也”,指详查、核验,体现审查行为的严谨性(来源:《汉语大词典》)。
  2. 议:据《康熙字典》释为“谋度也”,即商议、评定,强调集体决策的流程特征(来源:《辞源》)。

二、制度应用 清代官员考核体系中,“察议”特指吏部对官员过失的审查与量刑程序。例如《清会典·吏部》记载“凡官员过失,轻者察议,重者题参”,表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初级形式,区别于更严厉的“题参”制度(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

三、现代引申 当代语言环境下,该词偶见于法律文书或史学论著,指代“调查与决议并行的规范流程”,例如《中国法制史》中“现代监察制度部分延续了察议的层级审议逻辑”(来源:《法学研究》期刊)。

网络扩展解释

“察议”是清代官吏处罚制度中的一种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一、基本定义

“察议”指清代官员因过失被交至吏部审议处罚时,情节较轻的惩处方式。其严重程度低于“议处”和“严加议处”,属于行政追责体系中的初级处罚。

二、制度出处

根据《清会典·吏部八·孝功清吏司》记载,清代对官员的处罚分为三级:

  1. 察议:适用于轻微过失;
  2. 议处:适用于较重过失;
  3. 严加议处:适用于严重过失。

三、历史用例

龚自珍在《明良论四》中描述:“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反映了当时高官频繁因过失被追责的现象。

四、执行特点

五、相关制度背景

该制度体现了清代官僚体系“宽严相济”的管理原则,既通过轻罚警示官员,又保留“议处”等重罚作为威慑手段,与“罚俸”“降级调用”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官员考绩体系。

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官制细节,可参考《清会典》原文或相关历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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