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议罚,轻者叫做“察议”。《清会典·吏部八·孝功清吏司》:“有参奏、有陈请,轻曰察议,重曰议处,又重曰严加议处。” 清 龚自珍 《明良论四》:“约束之,羈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
察议,汉语复合词,由“察”与“议”构成。《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清代官吏有过失交部讨论处罚事宜”,属历史行政术语,现多用于特定文献或学术研究场景。其核心含义包含两个层面:
一、字义溯源
二、制度应用 清代官员考核体系中,“察议”特指吏部对官员过失的审查与量刑程序。例如《清会典·吏部》记载“凡官员过失,轻者察议,重者题参”,表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初级形式,区别于更严厉的“题参”制度(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
三、现代引申 当代语言环境下,该词偶见于法律文书或史学论著,指代“调查与决议并行的规范流程”,例如《中国法制史》中“现代监察制度部分延续了察议的层级审议逻辑”(来源:《法学研究》期刊)。
“察议”是清代官吏处罚制度中的一种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察议”指清代官员因过失被交至吏部审议处罚时,情节较轻的惩处方式。其严重程度低于“议处”和“严加议处”,属于行政追责体系中的初级处罚。
根据《清会典·吏部八·孝功清吏司》记载,清代对官员的处罚分为三级:
龚自珍在《明良论四》中描述:“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见而免冠,夕见而免冠,议处、察议之諭不絶於邸钞”,反映了当时高官频繁因过失被追责的现象。
该制度体现了清代官僚体系“宽严相济”的管理原则,既通过轻罚警示官员,又保留“议处”等重罚作为威慑手段,与“罚俸”“降级调用”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官员考绩体系。
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官制细节,可参考《清会典》原文或相关历史研究文献。
包兰铁路北京林业大学边服砭治炳焕劖刻车身次丁餈糕豆角儿二代翻局烦刑風櫛雨沐工作证关啓诡挂闳茂红堂堂寰甸瓠巴晦景酒幌极左居停抗洪诳取枯水懒倦两虎相争凉凉簪儿寮吏溜跶六闲厘盐龙兴云属满肚子念旧譬犹鎗金侵蔽轻肥青琴穷核桡法三珪善收事与原违霜芬殊号台地挑弄通功易事团蒲外氅万不失一温卷污腻弦词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