枭首示衆的意思、枭首示衆的詳細解釋
枭首示衆的解釋
斬首懸示于衆。 明 梁辰魚 《浣紗記·治定》:“一面差官江口立廟奉祀 子胥 ,一面将 伯嚭 梟首示衆。”《儒林外史》第四三回:“即請出王命、尚方劍,将 别莊燕 同 馮君瑞 梟首示衆。” 魯迅 《僞自由書·保留》:“犯人當場捕獲,據供系受 日 人指使,遂于次日綁赴新站外枭首示衆。”
詞語分解
- 枭首的解釋 砍下并懸挂罪犯頭顱其徒二十人皆枭首。;;《通典;刑志》枭首示衆詳細解釋斬首并懸挂示衆。《史記·秦始皇本紀》:“衞尉 竭 、内史 肆 、佐弋 竭 、中大夫令 齊 等二十人皆梟首。” 裴駰 集解:“懸首
- 示衆的解釋 展示在衆人面前;特指當衆懲治犯人斬首示衆詳細解釋.顯示于衆人之前。《左傳·昭公十三年》:“ 叔向 曰:‘諸侯有間矣,不可以不示衆。’” 楊伯峻 注:“上文雲:‘示威于衆。’” 南朝 宋 劉義慶
專業解析
"枭首示衆"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方式,其核心含義為:
将罪犯斬首後,将其頭顱懸挂于公共場所示衆,以達到警示世人的目的。
一、字義解析
-
枭(xiāo)
- 本義指貓頭鷹,古時傳說貓頭鷹會啄食母親頭顱,故引申為“斬首懸頭”。《說文解字》釋:“枭,不孝鳥也。”
- 在刑罰中特指“懸挂頭顱”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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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shǒ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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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衆(shì zhòng)
- “示”即展示,“衆”指公衆,合指公開陳列以警示民衆。《康熙字典》引《周禮》:“示,語也,以事告人曰示。”
二、曆史背景與實施方式
此刑罰盛行于秦漢至明清時期,常見于謀反、重罪等案件:
- 行刑流程:先斬首罪犯,再将頭顱懸挂于城門、市集或交通要道。
- 社會功能:通過視覺沖擊強化法律威懾力,維護統治秩序。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盡枭其首,車裂以徇。”
三、文化象征與現代引申
- 法律警示意義:體現古代“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治理思想。
- 文學化用:魯迅《藥》中“鮮紅的饅頭”暗喻民衆圍觀行刑的麻木,批判封建刑罰的殘酷性。
- 現代用法:多用于比喻公開嚴厲懲處(如反腐中“打虎”行動),或文學描述曆史場景。
四、權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 釋“枭”為“懸頭于木上”,釋“示衆”為“公示于衆”。
- 《中國刑罰史》(法律出版社)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以上來源以權威出版物為準。現代法律體系已廢除此類刑罰,相關内容僅作曆史文化研究之用。
網絡擴展解釋
“枭首示衆”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一、基本釋義
指古代的一種酷刑,将犯人的頭顱砍下後懸挂在高處公開示衆,以達到警示威懾的作用。該詞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反映了封建時期嚴酷的刑罰制度。
二、曆史淵源
- 文獻出處:最早可見于明代文學作品,如馮夢龍《喻世明言》第39卷提到“汪革照律該淩遲處死,仍枭首示衆”;另在《儒林外史》第四三回也有類似描述。
- 法律背景:明代朱元璋時期曾規定,官員貪污六十兩以上即處以此刑,并剝皮填草以儆效尤。
三、用法特點
- 語法結構:連動式成語,多作謂語使用(例:“将叛賊枭首示衆”)。
- 近義表達:斬首示衆、懸首城門。
- 現代語境:現多用于曆史描述或文學創作,實際司法中已廢止。
四、例句參考
“伯嚭因通敵被枭首示衆,頭顱懸挂于城門三日”(改編自《浣紗記·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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