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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知事的意思、縣知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縣知事的解釋

[county magistrate] 民國初年稱一縣的長官

詳細解釋

官名。辛亥革命後廢府、州,僅設縣,置縣知事一人,為一縣的行政長官。後改稱縣長。 沉從文 《從文自傳·一個老戰兵》:“在我那地方,學識方面使我敬重的是我一個姨父,是個進士,辛亥後民選縣知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縣知事”是中國古代至民國時期的地方行政官職名稱,指主管一縣政務的最高行政長官。該稱謂在不同曆史階段具有特定内涵和演變脈絡:

  1. 詞源與定義

    “縣知事”由“縣”與“知事”兩部分構成。“縣”為地方行政區劃單位,“知事”即“主持事務”之意。據《漢語大詞典》解釋,“知事”指“掌管事務的官員”,而“縣知事”特指“一縣的行政長官”,負責縣域内的賦稅、治安、司法等事務。

  2. 曆史沿革

  1. 職責與權限

    根據《縣官制》(1914年頒布),縣知事職權涵蓋戶籍管理、財稅征收、司法初審、教育實業推廣等,兼具行政與司法職能。其日常事務需向省級行政長官(如道尹)呈報,反映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雙重屬性。

  2. 現代對應與影響

    在現行行政體系中,“縣知事”的職能由“縣長”承接,但兩者在選拔機制、職權範圍等方面存在差異。學者指出,民國縣知事制度為現代中國基層治理積累了實踐經驗(參見《中國近代職官制度研究》,中華書局,2018年)。

參考資料

網絡擴展解釋

“縣知事”是中國曆史上對縣級行政長官的稱謂,其含義和職能隨時代變遷而演變:

  1. 定義與沿革
    縣知事是負責一縣行政事務的官職。清代以前稱為“知縣”,辛亥革命後(1911年)廢除府、州建制,改設縣知事作為縣級行政長官。國民黨執政後,改稱“縣長”,但僞維新政府時期又短暫恢複“知事”名稱,汪僞政權則再改回“縣長”。這一名稱調整與不同政權的“法統”主張有關。

  2. 曆史背景

    • 唐宋起源:唐代偶有“知縣事”的臨時職稱,宋代正式出現“知縣”一職,職權範圍擴大至軍事監管。
    • 民國初期:1912年北洋政府頒布《劃一現行各縣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明确縣知事為地方行政首腦,需通過考試或保薦任職,兼具行政與司法職能。
  3. 職責與權限
    根據史料,縣知事的主要權力包括:統轄地方行政執行機關、管理公共事務、制定規則、人事任免、財政預算與稅收,以及對下級市町村的監督權(如日本縣知事)。其職能覆蓋地方治理的全流程。

  4. 與其他地區的對比
    日本沿用“縣知事”名稱(日語:けんちじ),作為一級行政區首長,由民選産生,權限類似中國的省級行政長官。這與中國的縣級定位不同,體現了行政層級的差異。

  5. 文學與文化的反映
    作家沈從文在自傳中提及“民選縣知事”,反映了民國初期地方自治的嘗試。

縣知事是中國從宋代至民國時期縣級行政長官的統稱,其名稱和職能隨政權更疊而變化,核心始終圍繞地方治理。日本雖保留同名官職,但行政層級更高,需注意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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