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unty magistrate] 民國初年稱一縣的長官
官名。辛亥革命後廢府、州,僅設縣,置縣知事一人,為一縣的行政長官。後改稱縣長。 沉從文 《從文自傳·一個老戰兵》:“在我那地方,學識方面使我敬重的是我一個姨父,是個進士,辛亥後民選縣知事。”
“縣知事”是中國曆史上對縣級行政長官的稱謂,其含義和職能隨時代變遷而演變:
定義與沿革
縣知事是負責一縣行政事務的官職。清代以前稱為“知縣”,辛亥革命後(1911年)廢除府、州建制,改設縣知事作為縣級行政長官。國民黨執政後,改稱“縣長”,但僞維新政府時期又短暫恢複“知事”名稱,汪僞政權則再改回“縣長”。這一名稱調整與不同政權的“法統”主張有關。
曆史背景
職責與權限
根據史料,縣知事的主要權力包括:統轄地方行政執行機關、管理公共事務、制定規則、人事任免、財政預算與稅收,以及對下級市町村的監督權(如日本縣知事)。其職能覆蓋地方治理的全流程。
與其他地區的對比
日本沿用“縣知事”名稱(日語:けんちじ),作為一級行政區首長,由民選産生,權限類似中國的省級行政長官。這與中國的縣級定位不同,體現了行政層級的差異。
文學與文化的反映
作家沈從文在自傳中提及“民選縣知事”,反映了民國初期地方自治的嘗試。
縣知事是中國從宋代至民國時期縣級行政長官的統稱,其名稱和職能隨政權更疊而變化,核心始終圍繞地方治理。日本雖保留同名官職,但行政層級更高,需注意區分。
《縣知事》是指在中國古代的行政體系中,被任命或選舉擔任縣級政府首長職務的官員。他們負責管理和統治所轄的縣級行政區域。
《縣知事》的漢字拆分部首為「⺍(矢)」和「言(讠)」,共計7畫。
《縣知事》一詞的來源較為直接,由三個獨立的漢字組合而成。在繁體字中,「縣」為「縣」,「知」為「智」,「事」保持不變。
在古時候,「縣知事」也以不同的寫法呈現。例如,「縣」有時會寫為「縣」,「知」有時會寫為「智」或「衹」,「事」有時會寫為「事物」。
1. 李明被任命為新任縣知事,他将努力為百姓謀福利。
2. 這位縣知事以其廉政和公正的聲譽受到了全縣居民的高度贊譽。
縣長、縣委、縣政府、知府、知縣等。
縣官、縣令、縣長等。
州牧、國君、太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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