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unty magistrate] 民国初年称一县的长官
官名。辛亥革命后废府、州,仅设县,置县知事一人,为一县的行政长官。后改称县长。 沉从文 《从文自传·一个老战兵》:“在我那地方,学识方面使我敬重的是我一个姨父,是个进士,辛亥后民选县知事。”
“县知事”是中国古代至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官职名称,指主管一县政务的最高行政长官。该称谓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特定内涵和演变脉络:
词源与定义
“县知事”由“县”与“知事”两部分构成。“县”为地方行政区划单位,“知事”即“主持事务”之意。据《汉语大词典》解释,“知事”指“掌管事务的官员”,而“县知事”特指“一县的行政长官”,负责县域内的赋税、治安、司法等事务。
历史沿革
职责与权限
根据《县官制》(1914年颁布),县知事职权涵盖户籍管理、财税征收、司法初审、教育实业推广等,兼具行政与司法职能。其日常事务需向省级行政长官(如道尹)呈报,反映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双重属性。
现代对应与影响
在现行行政体系中,“县知事”的职能由“县长”承接,但两者在选拔机制、职权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学者指出,民国县知事制度为现代中国基层治理积累了实践经验(参见《中国近代职官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18年)。
参考资料
“县知事”是中国历史上对县级行政长官的称谓,其含义和职能随时代变迁而演变:
定义与沿革
县知事是负责一县行政事务的官职。清代以前称为“知县”,辛亥革命后(1911年)废除府、州建制,改设县知事作为县级行政长官。国民党执政后,改称“县长”,但伪维新政府时期又短暂恢复“知事”名称,汪伪政权则再改回“县长”。这一名称调整与不同政权的“法统”主张有关。
历史背景
职责与权限
根据史料,县知事的主要权力包括:统辖地方行政执行机关、管理公共事务、制定规则、人事任免、财政预算与税收,以及对下级市町村的监督权(如日本县知事)。其职能覆盖地方治理的全流程。
与其他地区的对比
日本沿用“县知事”名称(日语:けんちじ),作为一级行政区首长,由民选产生,权限类似中国的省级行政长官。这与中国的县级定位不同,体现了行政层级的差异。
文学与文化的反映
作家沈从文在自传中提及“民选县知事”,反映了民国初期地方自治的尝试。
县知事是中国从宋代至民国时期县级行政长官的统称,其名称和职能随政权更迭而变化,核心始终围绕地方治理。日本虽保留同名官职,但行政层级更高,需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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