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unty magistrate] 民国初年称一县的长官
官名。辛亥革命后废府、州,仅设县,置县知事一人,为一县的行政长官。后改称县长。 沉从文 《从文自传·一个老战兵》:“在我那地方,学识方面使我敬重的是我一个姨父,是个进士,辛亥后民选县知事。”
“县知事”是中国历史上对县级行政长官的称谓,其含义和职能随时代变迁而演变:
定义与沿革
县知事是负责一县行政事务的官职。清代以前称为“知县”,辛亥革命后(1911年)废除府、州建制,改设县知事作为县级行政长官。国民党执政后,改称“县长”,但伪维新政府时期又短暂恢复“知事”名称,汪伪政权则再改回“县长”。这一名称调整与不同政权的“法统”主张有关。
历史背景
职责与权限
根据史料,县知事的主要权力包括:统辖地方行政执行机关、管理公共事务、制定规则、人事任免、财政预算与税收,以及对下级市町村的监督权(如日本县知事)。其职能覆盖地方治理的全流程。
与其他地区的对比
日本沿用“县知事”名称(日语:けんちじ),作为一级行政区首长,由民选产生,权限类似中国的省级行政长官。这与中国的县级定位不同,体现了行政层级的差异。
文学与文化的反映
作家沈从文在自传中提及“民选县知事”,反映了民国初期地方自治的尝试。
县知事是中国从宋代至民国时期县级行政长官的统称,其名称和职能随政权更迭而变化,核心始终围绕地方治理。日本虽保留同名官职,但行政层级更高,需注意区分。
《县知事》是指在中国古代的行政体系中,被任命或选举担任县级政府首长职务的官员。他们负责管理和统治所辖的县级行政区域。
《县知事》的汉字拆分部首为「⺍(矢)」和「言(讠)」,共计7画。
《县知事》一词的来源较为直接,由三个独立的汉字组合而成。在繁体字中,「县」为「縣」,「知」为「智」,「事」保持不变。
在古时候,「县知事」也以不同的写法呈现。例如,「县」有时会写为「縣」,「知」有时会写为「智」或「衹」,「事」有时会写为「事物」。
1. 李明被任命为新任县知事,他将努力为百姓谋福利。
2. 这位县知事以其廉政和公正的声誉受到了全县居民的高度赞誉。
县长、县委、县政府、知府、知县等。
县官、县令、县长等。
州牧、国君、太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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