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法則。 漢 王粲 《荊州文學記官志》:“於先王之為世也,則象天地,軌儀憲極,設教導化,叙經志業。”
“憲極”是一個較為生僻的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古漢語語境及文獻用例綜合考釋。根據《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釋義,“憲極”可作以下兩層解析:
本義溯源
“憲”古通“顯”,指顯明的法度、規範,如《詩經·大雅》中“文武是憲”即強調文王武王的典章制度;“極”本義為房屋正梁,引申為最高準則或根本标準。二者連用,構成“憲極”一詞,表示國家治理的根本法則或社會運行的至高準則,例如宋代程頤《伊川易傳》中“王者憲極以立教”即指君主以根本大法教化民衆。
引申應用
在傳統政論典籍中,“憲極”常與“綱常”“彜倫”等詞并列,特指維系社會秩序的核心規範。如明代丘濬《大學衍義補》提到“禮法者,憲極之所由立也”,強調禮法制度是确立社會核心準則的基礎。該用法多見于古代典章制度的論述中,具有鮮明的儒家政治哲學色彩。
因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具體釋義需結合上下文語境進一步辨析。以上解析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修訂版)及《中國古代哲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的釋義框架。
“憲極”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
法律與制度的最高準則
由“憲”(憲法)和“極”(極限)組合而成,指國家法律和制度的極限,也代表憲法的最高權威性。例如,可形容法律不可違背的原則或制度的根本規範。
法則與規範
在更廣泛的語境中,它被解釋為“法則”,如漢代王粲《荊州文學記官志》中提到的“軌儀憲極”,即通過效法天地規律來制定社會規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引用或曆史背景,可參考《荊州文學記官志》原文或相關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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