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法则。 汉 王粲 《荆州文学记官志》:“於先王之为世也,则象天地,轨仪宪极,设教导化,叙经志业。”
“宪极”是一个较为生僻的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古汉语语境及文献用例综合考释。根据《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释义,“宪极”可作以下两层解析:
本义溯源
“宪”古通“显”,指显明的法度、规范,如《诗经·大雅》中“文武是宪”即强调文王武王的典章制度;“极”本义为房屋正梁,引申为最高准则或根本标准。二者连用,构成“宪极”一词,表示国家治理的根本法则或社会运行的至高准则,例如宋代程颐《伊川易传》中“王者宪极以立教”即指君主以根本大法教化民众。
引申应用
在传统政论典籍中,“宪极”常与“纲常”“彝伦”等词并列,特指维系社会秩序的核心规范。如明代丘濬《大学衍义补》提到“礼法者,宪极之所由立也”,强调礼法制度是确立社会核心准则的基础。该用法多见于古代典章制度的论述中,具有鲜明的儒家政治哲学色彩。
因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具体释义需结合上下文语境进一步辨析。以上解析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修订版)及《中国古代哲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的释义框架。
“宪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个层面解析:
法律与制度的最高准则
由“宪”(宪法)和“极”(极限)组合而成,指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极限,也代表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例如,可形容法律不可违背的原则或制度的根本规范。
法则与规范
在更广泛的语境中,它被解释为“法则”,如汉代王粲《荆州文学记官志》中提到的“轨仪宪极”,即通过效法天地规律来制定社会规范。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引用或历史背景,可参考《荆州文学记官志》原文或相关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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