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時的鄉中小吏。 明 馮夢龍 《挂枝兒·虛名》:“白頭翁舉不得鄉約長,紡織娘叫不得女工頭。”參見“ 鄉約 ”。
"鄉約長"是中國古代鄉村治理體系中的基層管理人員,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明清時期形成制度化規範。根據《漢語大詞典》及曆史文獻記載,該詞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詞源與曆史沿革 "鄉約"原指鄉村共同遵守的規約,北宋呂大鈞首創《呂氏鄉約》建立道德約束機制。明代王陽明推行《南贛鄉約》時設立專職管理者,"鄉約長"由此成為正式職務名稱,負責宣講聖谕、調解糾紛(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清史卷》)。
職能與權限範圍 鄉約長主要承擔四項職責:
該職務通常由鄉紳或德高望重的長者擔任,兼具官方授權與民間自治雙重屬性。清代《福惠全書》記載其選拔标準為"年高有德、素行端方",任期多為三年輪換制。隨着清末新政推行,鄉約長制度逐漸被現代警察制度取代(來源:《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鄉約長”是明清時期的一種基層管理人員,主要職責為執行鄉規民約、調解糾紛并協助官府管理地方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鄉約制度的具體運作或曆史案例,可參考地方志或《儒林外史》等文學作品中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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