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收入官。《三國志·魏志·高柔傳》:“是時殺禁地鹿者,身死,財産沒官。”《北史·陳元康傳》:“左衞将軍 郭瓊 以罪死,子婦 範陽 盧道虔 女也,沒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四·姚端恪》:“﹝ 高世豪 ﹞逋官二千餘兩,妻子十三人,例當沒官。”《花月痕》第四七回:“如有擕帶,一經察出,貨半沒官,半奬查驗之員。”
“沒官”是一個曆史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為将財産或人口沒收歸官府所有,主要應用于古代刑罰或行政措施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刑罰性質
古代法律常将“沒官”作為附加刑,針對重罪(如謀反、殺人)或經濟犯罪(如逃稅)。例如:
適用範圍
沒收對象包括田宅、奴婢、財物等。清代案例中,欠稅者“妻子十三人,例當沒官”,可見連坐制度的嚴苛。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法典原文,或查閱漢典等權威辭書。
《沒官》是一個成語,指沒有任何官職或者失去官職的意思。
《沒官》的拆分部首是“一口”,它由7個筆畫組成。
《沒官》一詞源自于古代官職制度,當人們失去或者沒有擔任任何一種官職時,就稱為“沒官”。
《沒官》的繁體字為「沒官」。
在古代,「沒官」這個詞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相同。
他因為犯錯誤被罷免了官職,從此就成了一個「沒官」的人。
官員、失官、擔任官職
失業、下崗
有官、擔任官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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