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官的意思、沒官的詳細解釋
沒官的解釋
沒收入官。《三國志·魏志·高柔傳》:“是時殺禁地鹿者,身死,財産沒官。”《北史·陳元康傳》:“左衞将軍 郭瓊 以罪死,子婦 範陽 盧道虔 女也,沒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四·姚端恪》:“﹝ 高世豪 ﹞逋官二千餘兩,妻子十三人,例當沒官。”《花月痕》第四七回:“如有擕帶,一經察出,貨半沒官,半奬查驗之員。”
詞語分解
- 沒的解釋 沒 é 無:沒有。沒用。沒關系。沒詞兒。沒精打采。沒心沒肺。 不曾,未:沒有來過。 不夠,不如:汽車沒飛機快。 出有 沒 ò 隱在水中:沉沒。沒頂之災。 隱藏,消失:埋沒。沒落。 漫過,高過:水沒了
- 官的解釋 官 ā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于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五官。 * 。 姓。 民 筆畫數:; 部首:
專業解析
“沒官”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主要作為法律術語和曆史文獻用語出現。其核心含義是指因犯罪或其他法定事由,将私人財産或人口收歸官府所有。具體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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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義分解與基本含義:
- “沒” (mò): 在此語境下意為“沒收”、“充公”、“隱藏”(引申為收歸)。“沒”字本身有沉入水中、消失不見的意思,引申為財物或人被官府強制收走,不再屬于原主。
- “官”: 指官府、朝廷、公家。
- 合義: “沒官”即指将原本屬于私人(個人或家族)的財産、田地、奴婢、牲畜等,或因犯罪、欠稅、觸犯特定律令等原因,依法收歸國家(官府)所有的行為或結果。它強調財産權屬的強制性轉移,從私有變為國有(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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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曆史語境中的具體應用:
- 刑罰手段: 在古代律法中,“沒官”是一種重要的附加刑或獨立刑罰。例如:
- 謀反、大逆等重罪,罪犯的財産(包括田宅、奴婢、牲畜、錢糧等)常被“沒官” [來源1]。
- 貪污受賄所得贓款贓物,按規定需“沒官” [來源1]。
- 違反國家專營制度(如鹽鐵專賣)的走私物品,會被查沒入官 [來源2]。
- 無主財産或戶絕(全家死亡無繼承人)的財産,依法收歸官府 [來源1]。
- 行政措施: 在特定情況下,官府也會行使“沒官”權,如欠繳賦稅、地租,經催繳無效,官府可能沒收其部分財産抵充 [來源2]。
- 對象: “沒官”的對象主要是動産和不動産(財物、土地、房屋),但在某些朝代和特定罪行下,也包括罪犯的家屬(特别是女性),被沒入官府為奴婢或配給官戶 [來源1] [來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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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相關詞彙的辨析:
- “充公”: 是現代漢語中更常用的詞彙,含義與“沒官”非常接近,指把違法或違規所得的財物收歸公有。可以認為“充公”是“沒官”在現代的通俗化表達。
- “籍沒” / “抄沒”: 這兩個詞與“沒官”意思基本相同,常可互換使用。“籍沒”更強調登記造冊後沒收,“抄沒”則強調搜查并沒收的動作 [來源1] [來源2]。
- “入官”: 也是指財物收歸官府,與“沒官”同義,有時在律法條文中并列使用(如“沒收入官”) [來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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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演變與現代使用:
- 作為法律術語,“沒官”在曆代法典(如《唐律疏議》、《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均有明确規定和使用 [來源1] [來源2]。
- 在現代漢語中,“沒官”一詞已基本被“沒收”、“充公”所取代,主要出現在曆史研究、古籍閱讀或引用古代法律條文時。
- 現代法律體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使用的是“沒收財産”這一概念,其性質和法律程式與古代的“沒官”有本質區别,但核心目的(将特定財産收歸國有)有相似之處。
“沒官”是一個源自古代法律制度的詞彙,意指因犯罪、違法或特定法定事由,官府強制将私人財産(有時包括人口)收歸國家所有。它體現了古代國家權力對私有財産權的強力幹預,是維護統治秩序和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理解該詞需結合具體的曆史背景和法律條文。
權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 (上海辭書出版社) - 對“沒”字相關義項(沒收)及“沒官”詞條有詳細釋義和書證引用。
- 《古代漢語詞典》 (商務印書館) - 收錄“沒官”詞條,解釋其法律含義。
- 《唐律疏議》 (中華書局點校本) - 如《賊盜律》、《戶婚律》等篇中,有大量關于“沒官”的具體法律規定和適用情形。
- 《大明律》/《大清律例》 (相關點校或研究著作) - 延續了前代關于財産沒收(沒官)的法律規定。
- 《中國法制史》 (權威教材或專著,如張晉藩主編版本) - 在論述曆代刑罰制度和經濟法律制度時,會詳細解釋“沒官”制度的演變和實踐。
網絡擴展解釋
“沒官”是一個曆史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為将財産或人口沒收歸官府所有,主要應用于古代刑罰或行政措施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 讀音:mò guān(“沒”讀作mò,意為“沒收”)。
- 字面含義:指因犯罪、欠稅等原因,将私人財産或人口強制收歸官府所有。
二、曆史用法與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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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性質
古代法律常将“沒官”作為附加刑,針對重罪(如謀反、殺人)或經濟犯罪(如逃稅)。例如:
- 《北史》記載:“左衛将軍郭瓊以罪死,子婦範陽盧道虔女沒官。”
- 元代規定隱匿商稅者,“物資一半沒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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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沒收對象包括田宅、奴婢、財物等。清代案例中,欠稅者“妻子十三人,例當沒官”,可見連坐制度的嚴苛。
三、常見誤解辨析
- 誤讀為“沒有官職”:
部分網絡釋義(如、6)将“沒官”解釋為“無官職”,但此說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誤讀。
- 正确語境:
需結合曆史文獻,明确其作為法律術語的特定含義。
四、相關概念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刑罰制度,可參考《唐律疏議》《大明律》等法典原文,或查閱漢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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