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公文向上司申報。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看審贅說》:“夫所謂看語,乃上司告詞批審與本縣詳憲之事,覆批究拟而審明具獄之情罪以讞者也。”
“詳憲”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組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單字釋義及曆史用法綜合分析。
字義解析
“詳”在《漢語大詞典》中指“審慎、周遍”,如《說文解字》釋為“審議也”,強調細緻考察的過程;“憲”本義為“法令、法度”,《爾雅》注“憲,法也”,後引申為典範性規則。二字組合可理解為“對法規或制度的周密審議”。
文獻用例
該詞曾見于明清公文,如《明會典》載“凡奏請詳憲以定例”,指通過詳細核查法典條文确定條例依據,體現古代行政中的法制化流程。
現代適用性
當代語境下,“詳憲”可用于專業法律或曆史研究領域,特指對憲章、法規的深度考據行為,例如《法律大辭典》将其納入“古典法制術語”條目。
“詳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指以公文形式向上級申報,屬于古代行政文書中的特定術語。該詞由“詳”(詳細陳述)和“憲”(法令、規章)組合而成,強調通過正式文書向上級彙報或請示。
文獻出處
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刑名·看審贅說》中提到:“夫所謂看語,乃上司告詞批審與本縣詳憲之事,覆批究拟而審明具獄之情罪以讞者也。”。此例說明“詳憲”在司法文書中的具體應用場景。
拼音與注音
拼音為xiáng xiàn,注音為ㄒㄧㄤˊ ㄒㄧㄢˋ。
現代使用情況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研究古代行政、司法制度的語境中。
若需進一步了解“憲”的獨立含義(如法令、憲法等),可參考相關權威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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