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任緝捕等事的衙役。 明 湯顯祖 《南柯記·繫帥》:“兵快們,拿 周弁 監了。”《醒世恒言·汪大尹火焚寶蓮寺》:“此時值宿兵快,恰好剛到,就在監門口戰鬭。”《醒世姻緣傳》第十二回:“那一日聞得那大尹死了,恐怕那些虎狼衙役逃散了,不發牌,也不發飛票,三不知,帶了二三十名兵快逃到 武城縣 來。”
兵快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專指古代官府中負責緝捕、傳令等事務的差役,常見于明清時期的文獻記載。其含義可從字源和職能兩方面解析:
本義為武器,引申指持武器的士卒或軍事人員。在“兵快”中,“兵”特指隸屬于官府、承擔特定公務的武裝人員,區别于正規軍隊。
此處指“快手”,即行動迅捷的差役。明代官府将負責緝捕盜賊的差役稱為“捕快”或“快手”,強調其職能所需的敏捷性。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卷)第1123頁“兵”字條、第424頁“快”字條。
“兵快”是“兵”與“快手”的合稱,泛指地方官府中執行緝捕、巡邏、押解等任務的基層差役。其特點包括:
來源:《辭源》(修訂本)第321頁“兵快”條;《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商務印書館)第189頁“衙役”類目。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載:“遇有盜案,即發兵快捕緝”,印證其緝盜職能。明代《大明會典》亦多次提及“撥兵快防守”等職責。
來源:《福惠全書》卷十一;《大明會典·兵部》。
綜合釋義:
“兵快”是明清時期對地方官府差役的統稱,兼具武裝屬性與行政職能,核心職責為治安緝捕,反映了古代基層社會治理的結構特征。其詞義演變與曆史職官制度密切相關,現代漢語中已不再使用。
參考資料:
“兵快”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出現在明清時期的文獻中,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兵快”指古代官府中負責緝捕、監守等事務的衙役,屬于基層執法人員。例如:
少數資料(如)提到“兵快”指“軍隊行軍速度快”,但此解釋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誤讀或引申義,需謹慎采用。
“兵快”的核心含義為明清時期的緝捕衙役,常見于古典小說和公案文獻中。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南柯記》《醒世恒言》等原始文本(來源:、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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