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對知縣之尊稱。喻其如民之父母。《儒林外史》第一回:“前月初十搬家,太尊、縣父母都親自到門來賀。”
“縣父母”是漢語中對古代縣級行政長官(即縣令或知縣)的一種尊稱,其核心含義是将縣令視為一縣百姓如同父母般的長官,強調其應具備愛護、治理百姓的責任與權威。這一稱謂體現了中國古代“父母官”的政治倫理觀念。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淵源和用法角度詳細解釋:
“父母官”的衍生稱謂
“縣父母”是“父母官”在縣級行政單位的具體化表達。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父母官”指舊時對地方長官(如知府、知縣)的尊稱,強調其應如父母關愛子女般體恤、管理百姓。“縣父母”特指縣級長官,承載同樣的倫理期待。
職能象征
該詞隱含縣令需兼具“養育”與“管教”的雙重職責:既需保障民生(如勸課農桑、赈濟災荒),又需維護地方秩序(如斷案執法、教化民衆),如《漢語大詞典》釋義:“謂縣令為一縣之主,民之父母。”
起源與典籍依據
“父母官”概念可追溯至《尚書·洪範》:“天子作民父母,以為天下王。”漢代起用于稱頌地方官,如《後漢書·杜詩傳》載百姓贊南陽太守杜詩:“杜母(杜詩)召父(召信臣),生我育我。”後世漸專指州縣主官。
儒家政治倫理的體現
這一稱謂深受儒家“民本思想”影響,強調“為民父母”的治理理想(《孟子·梁惠王上》)。縣令作為親民官,直接關聯百姓生計,故“縣父母”成為對其道德責任的期許。
(注:為符合原則,參考文獻僅标注權威出版物,未提供鍊接以确保信息真實可靠。)
“縣父母”是一個曆史詞彙,其含義主要基于傳統用法:
基本定義
指舊時對知縣的尊稱,比喻官員如同百姓的父母,強調其愛護子民、治理地方的責任。該詞最早見于《儒林外史》第一回:“前月初十搬家,太尊、縣父母都親自到門來賀。”
核心内涵
現代延伸(需謹慎看待)
有非權威來源(如、5)将其引申為現代縣級領導,但此用法缺乏廣泛認可。傳統語境中該詞特指明清時期的知縣,而非當代行政體系中的職務。
補充說明:若需研究該詞在古代文獻中的具體使用場景,可參考《儒林外史》等明清小說或地方志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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