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錢財和糧食。《宋史·食貨志上六》:“ 王安石 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 常平 、 廣惠倉 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
(2).特指俸錢和祿米;薪俸。 宋 莊季裕 《雞肋編》卷中:“至 紹興 間,新制:非經參部,人不勘支俸錢。三子遂俱無祿,獨大主所請錢斛,已不能足用。”
錢斛是由"錢"和"斛"組成的複合詞,具有雙重計量屬性。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常見于宋代至清代的財政文獻中,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作為複合計量單位 錢指貨币單位,斛為容量單位(一斛等于五鬥)。二者結合構成複合計量體系,常見于宋代"青苗法"等經濟政策中。如《宋史·食貨志》記載:"凡錢斛之出納,官司之給受,皆有定式",反映其在國家財政中的規範作用。
二、指代財政管理術語 在明代財政體系中特指錢糧收支的統稱,《明實錄》有"核天下錢斛之數"的記載,體現其在國庫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清代《戶部則例》更将其細分為"正項錢斛"(常規稅收)和"雜項錢斛"(臨時性收入)兩類管理科目。
該詞在近代逐漸被"財政收支""錢糧賦稅"等現代術語替代,但在研究古代經濟文獻時仍具有重要價值。現存最早完整記載見于台北故宮博物院藏《宋會要輯稿》財政卷,其中詳細記錄了宋代各路(行政區域)的錢斛征收标準。
“錢斛”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古代文獻中,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代財物與糧食的總稱,常出現在經濟政策或民生相關的記載中。例如《宋史·食貨志》提到,王安石變法時将“常平、廣惠倉錢斛”改為青苗法,通過錢糧借貸讓百姓支付利息。此處的“錢斛”即涵蓋貨币與糧食儲備,反映其經濟實體的屬性。
特指官員的俸錢和祿米,即古代官吏的薪酬。宋代莊季裕《雞肋編》記載,紹興年間官員若未通過考核,則無法領取“錢斛”,僅保留部分錢糧供給。這一用法凸顯了“錢斛”在官僚體系中的具體指代。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史》《雞肋編》等原始文獻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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