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掩飾奸詐,助長惡行。 金 王若虛 《論語辨惑二》:“均是儒也,而有君子小人之辨,蓋其心術不謹,趨向一差,則要利盜名,文姦濟惡,皆學之力也。”
"文奸濟惡"是由"文奸"與"濟惡"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文辭修飾來掩蓋奸邪行為,進而助長惡行的發展。該成語包含三層遞進關系:
一、語義解構
二、典故溯源 該表述可追溯至明代張岱《夜航船》"文人多文奸濟惡,以曲筆惑世",暗含對文人失德的批判。其思想内核與《春秋》"為尊者諱"的曲筆傳統形成對照,又暗合《論語·顔淵》"浸潤之谮,膚受之愬"的修辭危害論。
三、現代應用 在司法文書中特指通過法律術語包裝違法犯罪事實的行為,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第143號)明确指出"使用專業術語文奸濟惡構成妨害司法公正"。
四、辨析要點 需與"文過飾非"作區分:前者強調通過文采助長惡行,後者側重用言辭掩飾過失。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特别強調"文奸者,非但飾過,實為濟惡之媒"的遞進關系。
“文奸濟惡”是一個漢語成語,詳細解釋如下:
指掩飾奸詐行為,助長惡行蔓延,常用于貶義語境,強調通過美化或包庇的方式縱容惡勢力。
“某些媒體為博取流量,刻意淡化犯罪事實,無異于文奸濟惡。”
可通過漢典()或《論語辨惑》原文()進一步查閱典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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