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decide a case]∶判決案件
(2) [peruse]∶謂政府官員批閱公文
(1).謂政府官員批閱公文,處理政務。 唐 白居易 《诏授同州刺史病不赴任因詠所懷》詩:“可憐病判案,何以醉吟詩?”《新唐書·百官志二》:“以六員分押尚書六曹,佐宰相判案,同署乃奏。” 宋 丁謂 《丁晉公談錄》:“就牙牀小案子上,判案三道。”
(2).猶結論。 郭沫若 《文藝論集·藝術的評價》:“因為我們由同一的前提可以得到一個完全相反的判案。”
判案(pàn àn)作為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司法機關或裁判者根據法律條文和事實證據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演變及現代用法三個角度展開分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強調司法主體對案件的裁斷過程,如“法官依法判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出版。
《古代漢語詞典》
釋義側重曆史語境:“指官員審理訴訟案件。”例如《宋史·職官志》載:“州縣官每日升堂判案。”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編纂委員會。
《法學大辭典》
擴展解釋:“判案是司法審判的核心環節,包含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決宣告三部分。”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法學大辭典》。
據《說文解字》,“判”從刀、半聲,本義為“用刀分割”,引申為“分辨是非”“裁決争議”。
自秦漢至明清,“判案”特指官吏通過文書(判詞)裁斷糾紛,如唐代《龍筋鳳髓判》為判案文範本。
當代“判案”嚴格限定于司法機關(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範約束。
指法官或合議庭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進行審理并制作裁判文書的過程,如“合議庭當庭判案”。
在非正式語境中可比喻對争議事件的權威裁定(如“專家判案”),但需區别于法律術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明确“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判案準則。
可參閱《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收錄的典型判案分析。
(注:因詞典釋義屬公開出版物内容,此處不提供網絡鍊接,建議查閱紙質或官方電子版權威辭書。)
“判案”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核心定義
指法官、裁判員或仲裁員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過程,強調依據法律或規則進行公正裁決。例如:“法官依法判案,維護司法公正。”
詞源解析
政務處理
唐代起,“判案”衍生為官員批閱公文、處理日常事務的行為。例如白居易詩中“可憐病判案”即指帶病處理公務。
制度背景
古代官員需通過判案能力考核選拔,如《新唐書》記載“佐宰相判案”,說明這一職能在官僚體系中的重要性。
司法領域
現代主要指法院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判案需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其他領域
可引申為任何需要權威決策的場景,如“管理層在糾紛中公正判案”。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現代法律流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曆史研究資料。
百祀幫丁标證撥獺不脩邊幅誠意正心赤氣舛錯傳繼錘旋出師蹉踏點唇東山卧娥翠發辣凡事俸給風禾盡起跗蕚槁簡橫出和雅齁鼾麾钺火竈猢狲解纓禁膳即戎九等人表舊國極運炕頭雷墨蓮炬零殘漏星堂鲈豸梅花孟姥面團團明絜磨光潑筆乞與麴禁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三命山岸賞募畬民湯谷通話團防晚晴微道偉美顯露夏五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