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r in court] 和訴訟案件有關的人,如原告、被告辯護人、證人、代理人或律師等到法庭
接到通知要在第二天上午出庭
訴訟案件的關系人到法庭上接受審訊或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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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是指訴訟參與人依照法定程式到法庭參加案件審理活動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釋義,“出庭”特指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到法庭上接受訊問或參與訴訟。這一概念在法律實務中具有明确的程式要求和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一、主體資格與法律義務
出庭主體涵蓋當事人、證人、鑒定人、訴訟代理人等法定參與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司法機關籤發的《出庭通知書》是啟動該程式的重要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程式規範與形式要件
出庭行為需符合三大法定形式:①直接到庭參與庭審,此為基本形式;②通過法院設置的遠程視頻系統出庭,符合《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的技術規範;③特殊情形下經法院批準的書面陳述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采用視頻方式出庭的庭審筆錄需經當事人電子籤章确認方具法律效力。
三、權利保障與責任體系
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獲得出庭通知、申請延期、委托代理人等程式權利。對應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3條明确規定了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包括訓誡、罰款乃至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這種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體現了我國訴訟制度中程式正義的基本原則。
“出庭”是法律術語,指與訴訟案件相關的人員依法到法庭參與審理或作證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庭指訴訟參與人(如原告、被告、證人、代理人、律師等)根據法院傳喚或法律規定,親自到法庭接受審訊、質詢或陳述。其核心是參與庭審活動,例如提交證據、進行辯論或履行作證義務。
對應英文為Appearance,強調當事人或律師通過出庭、提交答辯等方式接受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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