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r in court] 和訴訟案件有關的人,如原告、被告辯護人、證人、代理人或律師等到法庭
接到通知要在第二天上午出庭
訴訟案件的關系人到法庭上接受審訊或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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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是法律術語,指與訴訟案件相關的人員依法到法庭參與審理或作證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庭指訴訟參與人(如原告、被告、證人、代理人、律師等)根據法院傳喚或法律規定,親自到法庭接受審訊、質詢或陳述。其核心是參與庭審活動,例如提交證據、進行辯論或履行作證義務。
對應英文為Appearance,強調當事人或律師通過出庭、提交答辯等方式接受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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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這個詞通常有兩種意思。一種是指被告或證人在法庭上出現,接受審理或作證;另一種是指律師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出庭辯護。
《出庭》的拆分部首是“出”和“廣”,其中“出”字屬于“四角旁”的部首,“廣”字屬于“廣部”的部首。它的總筆畫數是12。
《出庭》一詞的來源較為簡單明了,其中“出”字用來表示“離開”的意思,“庭”字則指代“法庭”。因此,《出庭》就是指在法庭上出現的意思。
《出庭》的繁體字為「出庭」,與簡體字的寫法一緻。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經曆了演變和變異。《出庭》這個詞在不同的曆史時期可能有不同的寫法。舉例而言,清代常見的寫法為「齊臧」「赤族」「期巽」「淇ざ」「玦甬」「麒濌」等。
1. 他被傳喚到法庭,不得不出庭作證。
2. 律師将在下周三出庭辯護。
出席、出示、庭審、出庭作證等
出庭可以與出庭應訊、出庭作證等意思相近的詞語互換使用。
不出庭、缺席等可以作為出庭的反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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