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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吏的意思、文法吏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文法吏的解釋

通曉法令、執法嚴峻的官吏。《漢書·元帝紀》:“﹝ 元帝 ﹞見 宣帝 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唐 元稹 《叙詩寄樂天書》:“已後 德宗皇帝 春秋高,理務因人,最不欲文法吏生天下罪過。”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文法吏是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一類特定官吏的統稱,特指精通法律條文、司法程式及公文書寫,并以此為主要職責的基層法律事務官員。其核心特征在于熟練掌握并運用成文法規(“文法”)處理刑獄、文書等行政司法工作,與依靠經學修養或道德教化的“儒吏”形成鮮明對比。以下從詞義源流、職責特點及曆史評價三方面詳釋:


一、詞義溯源與構詞解析

“文法吏”為複合詞:


二、職責與曆史職能演變

  1. 刑獄審判

    負責案件審理、律令適用及判決執行,如秦代“治獄吏”需嚴格依據《秦律》條文裁斷(參考《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案例)。

  2. 文書起草與管理

    拟定官府公文、登記戶籍賦稅、保管律令檔案(《漢書·刑法志》:“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3. 律令解釋與咨詢

    為長官提供法律意見,如漢代郡縣“決曹掾”專司法律答疑(《後漢書·百官志》)。

  4. 監察與審計

    部分文法吏負責稽查賬目、糾舉官吏渎職(如唐代“比部郎中”掌勾檢財務)。

職能演變:


三、曆史評價與文化意涵

  1. 正面價值
    • 行政效率保障:專業法律技能維護官僚體系運轉(《韓非子·五蠹》:“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
    • 法制統一基石:推動成文法在全國範圍的實施(參考雲夢秦簡所見秦代律令執行體系)。
  2. 負面批評
    • 嚴苛少恩:拘泥條文導緻機械執法(《史記·酷吏列傳》:“其好殺伐行威不愛人如此”)。
    • 道德局限:缺乏儒家仁政理念,易淪為專制工具(賈誼《新書·階級》:“刀筆之吏專深文巧诋”)。

學術參考文獻

  1. 原始文獻
    • 班固《漢書·刑法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司馬遷《史記·酷吏列傳》(中華書局點校本)
  2. 現代研究
    • 閻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分析文法吏與儒生的政治角色互動。
    • 邢義田《秦漢的律令學》(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探讨法律知識與官吏培養機制。
  3. 工具書釋義
    •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文法吏”詞條:指通曉法律、掌管刑獄的官吏。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資源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來源,建議通過學術數據庫如CNKI或圖書館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文法吏”是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的一種特定官吏類型,其含義和特點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一、基本釋義

指通曉法令、執法嚴苛的官吏,強調對法律條文的熟練掌握和嚴格執行。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文獻,如《漢書·元帝紀》記載漢元帝評價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

二、曆史背景

  1. 起源:戰國時期隨着官僚制度形成而産生,漢代成為正式稱謂,與“儒生”相對。
  2. 職能:主要負責審閱文書、處理法律事務,要求嚴格遵循法律規範,注重公文細節。

三、核心特點

四、曆史典故

漢代儒法之争中,文法吏常被儒生批評為“持刑太深”,漢元帝曾建議宣帝“宜用儒生”,反映兩種治國理念的沖突。

五、詞義演變

從戰國至唐代,“文法吏”含義逐漸擴展,既指具體官職,也衍生出形容人嚴謹細緻、恪守規則的抽象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漢書》《唐會要》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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