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曉法令、執法嚴峻的官吏。《漢書·元帝紀》:“﹝ 元帝 ﹞見 宣帝 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唐 元稹 《叙詩寄樂天書》:“已後 德宗皇帝 春秋高,理務因人,最不欲文法吏生天下罪過。”
“文法吏”是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的一種特定官吏類型,其含義和特點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指通曉法令、執法嚴苛的官吏,強調對法律條文的熟練掌握和嚴格執行。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文獻,如《漢書·元帝紀》記載漢元帝評價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
漢代儒法之争中,文法吏常被儒生批評為“持刑太深”,漢元帝曾建議宣帝“宜用儒生”,反映兩種治國理念的沖突。
從戰國至唐代,“文法吏”含義逐漸擴展,既指具體官職,也衍生出形容人嚴謹細緻、恪守規則的抽象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漢書》《唐會要》等文獻。
《文法吏》是指古代官署中負責文書和法律事務的官吏。
《文法吏》的部首是“文”字的“文”部,筆畫為9畫。
《文法吏》一詞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官制。在古代社會,官員按照職責分為不同的職位,其中文法吏負責處理文書和法律事務方面的工作。
《文法吏》的繁體字為「文法吏」。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有時會使用不同的字形表示《文法吏》。例如,「文法吏」可能被寫作「文法吏」
1. 他是皇宮中的一名文法吏,負責處理各種法律文件。
2. 文法吏需要具備紮實的法律知識和優秀的文書寫作能力。
文書、法律、司法、官吏
書吏、文案吏
武吏、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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