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晓法令、执法严峻的官吏。《汉书·元帝纪》:“﹝ 元帝 ﹞见 宣帝 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唐 元稹 《叙诗寄乐天书》:“已后 德宗皇帝 春秋高,理务因人,最不欲文法吏生天下罪过。”
“文法吏”是中国古代官僚体系中的一种特定官吏类型,其含义和特点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释:
指通晓法令、执法严苛的官吏,强调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该词最早见于汉代文献,如《汉书·元帝纪》记载汉元帝评价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
汉代儒法之争中,文法吏常被儒生批评为“持刑太深”,汉元帝曾建议宣帝“宜用儒生”,反映两种治国理念的冲突。
从战国至唐代,“文法吏”含义逐渐扩展,既指具体官职,也衍生出形容人严谨细致、恪守规则的抽象意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汉书》《唐会要》等文献。
《文法吏》是指古代官署中负责文书和法律事务的官吏。
《文法吏》的部首是“文”字的“文”部,笔画为9画。
《文法吏》一词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官制。在古代社会,官员按照职责分为不同的职位,其中文法吏负责处理文书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
《文法吏》的繁体字为「文法吏」。
在古代汉字写法中,有时会使用不同的字形表示《文法吏》。例如,「文法吏」可能被写作「文法吏」
1. 他是皇宫中的一名文法吏,负责处理各种法律文件。
2. 文法吏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文书写作能力。
文书、法律、司法、官吏
书吏、文案吏
武吏、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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