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trust] 托付;付與
委付大任
交付;托付。《後漢書·桓帝紀》:“元服已加,将即委付。”《金6*瓶6*梅詞話》第二十回:“你好歹過去看看,委付個人兒看守。”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五章第三節:“原來我以為平章(指 抹撚盡忠 )知兵,所以才推心信任,委付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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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專業屬性的術語,主要指在保險法領域(尤其是海上保險)中,被保險人将保險标的物的所有權及相關權益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為,通常發生在推定全損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50條,委付需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經保險人接受或法院判決生效後成立。
該詞由“委”(托付)和“付”(交付)構成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法律要件:①标的物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②被保險人需轉移标的物全部權益;③保險人需按全損金額賠付。在《保險法教程》(法律出版社)中,特别強調委付具有不可撤銷性,一旦生效即産生物權轉移效力。
海事實踐中,委付制度平衡了保險雙方權益,既避免保險人僅承擔部分損失的風險,又确保被保險人在重大損失時獲得充分補償。國際通行的《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2條對此有類似規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亦參照該原則制定。
關于“委付”的詳細解釋如下:
委付是海上保險中的一項特殊制度,指當保險标的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将标的所有權及附帶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保險人,以換取全額保險金賠償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權利轉移實現全損理賠(《海商法》第249條明确規定了這一制度)。
委付是推定全損成立的充分條件。若保險人不接受委付,推定全損将失去效力,僅按部分損失賠償。例如,船舶沉沒後若殘骸價值極低且打撈成本過高,被保險人可通過委付獲得全額賠付,而保險人需處理後續船舶殘骸問題。
主要用于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如船舶遇險、貨物嚴重損毀等情況。其設計初衷是平衡被保險人的及時獲賠需求與保險人的風險控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9-2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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