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trust] 托付;付与
委付大任
交付;托付。《后汉书·桓帝纪》:“元服已加,将即委付。”《金6*瓶6*梅词话》第二十回:“你好歹过去看看,委付个人儿看守。”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五章第三节:“原来我以为平章(指 抹捻尽忠 )知兵,所以才推心信任,委付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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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专业属性的术语,主要指在保险法领域(尤其是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通常发生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0条,委付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保险人接受或法院判决生效后成立。
该词由“委”(托付)和“付”(交付)构成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包含三个法律要件:①标的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②被保险人需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益;③保险人需按全损金额赔付。在《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中,特别强调委付具有不可撤销性,一旦生效即产生物权转移效力。
海事实践中,委付制度平衡了保险双方权益,既避免保险人仅承担部分损失的风险,又确保被保险人在重大损失时获得充分补偿。国际通行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2条对此有类似规定,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亦参照该原则制定。
关于“委付”的详细解释如下: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标的所有权及附带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以换取全额保险金赔偿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权利转移实现全损理赔(《海商法》第249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
委付是推定全损成立的充分条件。若保险人不接受委付,推定全损将失去效力,仅按部分损失赔偿。例如,船舶沉没后若残骸价值极低且打捞成本过高,被保险人可通过委付获得全额赔付,而保险人需处理后续船舶残骸问题。
主要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船舶遇险、货物严重损毁等情况。其设计初衷是平衡被保险人的及时获赔需求与保险人的风险控制。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9-2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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