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erger]∶合并
(2) [annex;take possission of]∶并吞;兼并
互相吞并。——[英]赫胥黎著、 嚴複譯《天演論》
見“ 吞并 ”。
亦作“ 吞併 ”。并吞,兼并。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潧水》:“然地理參差,土無常域。隨其強弱,自相吞并。” 唐 羅隱 《自贻》詩:“ 漢武 巡遊虛軋軋, 秦皇 吞併謾驅驅。” 明 無名氏 《臨潼鬥寶》第一折:“目今 楚國 平公 即位,天下十八國諸侯,各相吞併。” 周6*恩6*來 《人民******共同綱領草案的特點》:“這種做法顯然不同于軍閥制度的吞并排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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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并
指通過強力手段侵占、吸收他國領土或機構,使其喪失獨立性,歸于掌控者統轄。該詞蘊含強制性、擴張性特征,多用于政治、軍事或經濟領域的非平等整合行為。
核心含義
指大國或強勢方以武力、脅迫等方式兼并弱小國家或組織,使其主權消亡。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并吞;兼并:大國~小國。”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年. P1320.
引申用法
現代語境中擴展至經濟領域,形容企業通過收購、控股等手段消除競争對手的獨立經營權,如“跨國集團吞并本土企業”。
曆史背景
中國古代史中,戰國七雄相互吞并最終形成秦統一,是典型例證(《史記·秦始皇本紀》)。
來源:司馬遷. 《史記》. 中華書局點校本.
現代案例
19世紀殖民時期,歐洲列強吞并亞非多國領土,如英國吞并印度旁遮普地區(1849年)。
來源:斯塔夫裡阿諾斯. 《全球通史》.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年. P567.
“吞并”強調暴力強制性與主權剝奪(如“日本吞并朝鮮”),而“兼并”“合并”可為平等協商結果(如企業合并重組)。
來源:《漢語大詞典》.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1994年. 卷3, P1104.
《辭海》(第七版)
“吞并:以強力侵占他國領土或財産,使其歸屬己方。”
來源:夏征農, 陳至立主編. 《辭海》.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19年. P4216.
《法學大辭典》
“國際法禁止武力吞并他國領土,屬侵略行為。”
來源:鄒瑜, 顧明主編. 《法學大辭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年. P1523.
“吞并”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通過強制手段将其他國家、地區或政治實體的領土、主權、資源等完全納入自己的控制範圍,使其喪失獨立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吞”原意為“整個咽下”,引申為“完全占有”;“并”指“合在一起”。合起來表示強行合并、侵占他方的行為,常見于政治、軍事或經濟領域,強調單方面的強制性。
根據《聯合國憲章》,武力吞并他國領土屬非法行為。例如2014年俄羅斯吞并克裡米亞引發國際争議,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認定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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