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有其利。 漢 王符 《潛夫論·務本》:“故為政者,明督工商,勿使淫僞;困辱遊業,勿使擅利。”《史記·平準書》“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 唐 司馬貞 索隱:“奇人欲擅利。”
“擅利”是一個由“擅”和“利”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詞義結構兩方面解析。從字源看,“擅”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專也”,本義指獨攬、獨占,如《史記·貨殖列傳》載“而擅其利數世”;“利”則指利益、好處,甲骨文字形以刀割禾表示收獲之益(《漢語大詞典》)。二者結合,“擅利”指通過獨占手段獲取特定利益的行為或狀态,常見于古代文獻描述資源壟斷現象,如鹽鐵專營等經濟制度。
該詞的現代用法多保留古義,指個人或團體憑借優勢地位獨享某種權益,例如“企業通過專利技術擅利市場”。在詞性特征上,可作為動詞短語或名詞性結構使用,如“擅利之舉”屬偏正詞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特别強調其含“非正當獨占”的隱含語義色彩,與“專利”“專營”等中性詞存在區别。相關詞組包括“擅利權”“擅利行為”等,多用于法學、經濟學領域的專業論述。
“擅利”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作為普通詞彙
指“專有其利”,即獨占或壟斷某種利益。例如《潛夫論·務本》提到“勿使擅利”,強調禁止商人獨占利益。
作為成語
含義偏向負面,指“未經允許利用他人利益或財物”,常見于描述不正當行為,如商業侵權、私自挪用公共資源等。
該詞多用于書面或正式場合,日常口語較少使用。若需引用,建議結合權威典籍(如《潛夫論》)或法律條文增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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