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 巴金 《滅亡》第七章:“他好像自己是一個裁判官,在宣告一個階級、一個社會底死刑。”
"裁判官"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專業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一、詞源學構成 "裁判"源于古代司法術語,《說文解字》釋"判"為"分決","裁"含"制斷"之意,二字組合形成對争議事項的決斷概念。"官"字甲骨文作"宀"下持"阜",本義指治理場所,引申為執掌公權者。這一構詞法體現中國古代"以官行判"的司法傳統(《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二、現代法律定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裁判官特指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專業人員,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其職責包括:審查證據材料、主持庭審活動、適用法律條文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司法解釋專欄)。
三、曆史流變考據 唐代《唐六典》記載"大理寺丞掌裁判獄訟",宋代《宋刑統》出現"裁判使"官職。近現代受日本明治時期"裁判所"制度影響,該詞曾作為"法官"的舊稱使用,現多見于港澳地區司法文獻(《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
相關概念需注意區分:"仲裁員"屬民間争議解決機制,"體育裁判"僅限競技規則執行,二者均不具備國家司法權屬性(《法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裁判官”是一個多領域、多維度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裁判官指在特定領域内擁有裁決權、負責判定争議或執行規則的人。其核心特征是權威性與公正性,常見于法律、體育及曆史場景中。
法律領域
體育領域
曆史背景(古羅馬)
如需進一步了解裁判官的曆史演變或具體職責,(古羅馬背景)或(體育裁判職責)。
白面郎君才器材猷澶漫畜家蠢生生慈造到會得姓奠禮釣水定遠侯東門之達督亢渡子方陳風霜雨雪佛祠幹坼歌戲和鼎禾卉黉門客厚望惠然至蕙折蘭摧寖疎金盞菊駿駿看待岢峩刻棘快言快語冷鋒粒米束薪六畫留視龍翰鳳雛馬翻人仰抹臉名田平陸貧巷仆厠僑終蹇謝輕縠攘善入竟三鳳桑椹生奪硬搶沈蠱失心瘋說三分踏踘田字草威彊文标汙滅屓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