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 巴金 《灭亡》第七章:“他好像自己是一个裁判官,在宣告一个阶级、一个社会底死刑。”
"裁判官"是汉语中具有法律专业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个维度解析:
一、词源学构成 "裁判"源于古代司法术语,《说文解字》释"判"为"分决","裁"含"制断"之意,二字组合形成对争议事项的决断概念。"官"字甲骨文作"宀"下持"阜",本义指治理场所,引申为执掌公权者。这一构词法体现中国古代"以官行判"的司法传统(《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二、现代法律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裁判官特指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业人员,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其职责包括:审查证据材料、主持庭审活动、适用法律条文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司法解释专栏)。
三、历史流变考据 唐代《唐六典》记载"大理寺丞掌裁判狱讼",宋代《宋刑统》出现"裁判使"官职。近现代受日本明治时期"裁判所"制度影响,该词曾作为"法官"的旧称使用,现多见于港澳地区司法文献(《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相关概念需注意区分:"仲裁员"属民间争议解决机制,"体育裁判"仅限竞技规则执行,二者均不具备国家司法权属性(《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裁判官”是一个多领域、多维度含义的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裁判官指在特定领域内拥有裁决权、负责判定争议或执行规则的人。其核心特征是权威性与公正性,常见于法律、体育及历史场景中。
法律领域
体育领域
历史背景(古罗马)
如需进一步了解裁判官的历史演变或具体职责,(古罗马背景)或(体育裁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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